死亡证明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4 00:04:44 174 人看过

一、死亡证明的效力有哪些

民政局理论上不办理死亡证明。不同的死亡情况,死亡证明开具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二)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证明的相关程序规定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三、伪造死亡证明的相关处罚

据公安部门介绍,对制售假证者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分轻重。制售假证情节较轻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拘留。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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