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说: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1年缓刑1年,就是判决后,在监外缓刑一年,一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则不用坐牢了。从法律上具体讲: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某种剥夺自由的刑罚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过去有的判决不宣告刑罚,却只宣告“缓刑×年”,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条件下保持执行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缓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体现着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使用缓刑,必须坚持一定的条件,防止滥用.否则,有可能给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也有失法制的严肃性.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此外,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三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规定考验期的目的,是考察犯罪分子的表现,促使他悔过自新.怎样考察呢?刑法第70条规定,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农村生产队或城镇街道居委会等)予以考察.至于考察的方法,并无统一规定.
在缓刑考验期中,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销,不再执行了.如果在此期间再犯新罪(包括故意罪和过失罪),就要由审理新罪的法院宣告撤销前罪的缓刑(包括原来是上级法院宣告缓刑的)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撤销缓刑的标准,是犯不犯新罪,而不是一般表现好不好.如果他犯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可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罚,但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缓刑不能撤消,可以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进行缓刑考察.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何处理?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定罪判刑,然后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需要判处实刑,则应撤销对前的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目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有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后才被发现,对其是否应当宣告撤销缓刑?根据司法解释,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不执原判刑罚,是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为条件的.既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如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宣告撤销缓刑,并且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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