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7:40:27 477 人看过

1、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须与从业人员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霸王条款。生产经营单位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告知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使施工人员都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施工现场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出现险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报警等等。安全技术交底应使用规定的表格,载明交底内容、时间、地点,由双方签字确认,交底资料须妥善保管。

3、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业人员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有着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他们深知哪些规章制度最有效,哪些管理手段需要改进。他们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大力提倡、积极鼓励他们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4、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施工人员发现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标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妥善处理,积极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一般发生在管理层负有一定责任、享有一定权力的指挥者身上。他们对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仅凭以往的经验、主观臆测,或者是迫于某种压力,向从业人员发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错误指令。对这种指令,从业人员要敢于说不,有权拒绝执行。

6、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躲避到安全场所。如果时间容许,为减少损失,可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再撤离现场,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汇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现场作业环境条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劳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9、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要满足培训的时间要求。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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