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05:35:23 393 人看过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7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行政复议涉及的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事项。

规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

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任免有关决定,或者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但未依法履行有关行政处分、人事任免职责的;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的;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出的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和解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以及其他信访请求的;

(五)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先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已就该事项立案登记的;

(六)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情形。

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的有关服务。

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规定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可以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满60日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

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申请人尚未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就申请人同一事项立案登记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补充、说明、修改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超过补正通知书载明的补正期限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补正通知书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规定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相关情况;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五)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作出答复的时间。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查

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规定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四)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五)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三)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四)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预约时间;

(二)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三)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材料;未经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申请人、第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查阅。

申请人、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查阅。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行政复议监督

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规定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除外。

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一)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不作为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其他问题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

(五)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制度漏洞的;

(六)行政机关需要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

(七)其他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未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报批评。

规定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行政复议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情况。

第七章附则

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效力的行政行为。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文书邮寄送达的,邮寄地址为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的地址,送达日期为复议申请人收到邮件的日期。因复议申请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签收,导致行政复议文书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第三人的,适用前款规定。

规定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和当日。

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参照适用本办法。

规定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定本办法自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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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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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罚款,行政警告以及吊销相关的许可执证等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
    2023-03-02
    294人看过
  • 住房城乡建设部:采取措施确保经适房政策"不走样"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经济适用房违规操作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某1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区要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准入、配售和售后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经济适用房政策不走样。侯某说,首先,各地要加快建设城市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管理的动态信息系统,减少人工审核过程中的漏洞。目前,各市县基本建立了多级审核、公示制度,重点是要完善审核手段。如上海市建立了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探索公安、金融、证券、工商、税务、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产权管理等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相关政务信息比对的方式,建立了高效快速的核查机制。深圳市要求各相关部门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保险、个税、存贷款、证券、残疾等级及优抚对象等9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侯某说,各地要借鉴上海、深圳的做法,地方政府加大协调力度,部门通力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2007年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要求,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对象和收入(财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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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政复议文档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思考
    行政复议的文档工作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也是政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档案在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管,这是我们工作水平的历史见证,也是以后查阅、查证的重要性文件,因此,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的文档管理。行政复议的文档工作主要是行政复议的档案管理。关于行政复议档案包括的内容、归档的时间、档案案卷质量要求及档案的查阅,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一、行政复议档案包括的内容、复议案卷内文书材料,应按照复议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主要有以下几项: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原具体行政决定书;4、复议申请书;5、复议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如有委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6、立案审批表(一般正文在前,审批在中,然后是拟稿);7、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供的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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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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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增设公积金、房地产监管司
    虽然管辖职能未有大的变化,但是部门内机构设置却有很大变化:房地产行业管理司由两个拆成4个,新增设房地产监管司和公积金监管司。昨日(7月21日),多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级官员证实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获批的消息,机构改革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构设置大动手术:新设公积金监管司、房地产监管司、村镇建设司。原来外事司与计划财务司合并为外事计财司。在7月15日召开的上半年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重点安排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便透露,机构改革后住房工作将成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首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位官员21日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虽然是此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少数几个改名的部门,但是其职能调整变化并不大。虽然管辖职能未有大的变化,但是部门内机构设置却有很大变化:房地产行业管理司由两个拆成4个,新增设房地产监管司和公积金监管司。另外,合并外事司和计划财务司为外事计财司,腾出一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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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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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为加强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附件:地震灾区过渡
    2023-06-10
    433人看过
  • 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建设部受理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是建设部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机构。第三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二)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议申请书两份;(三)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如为第三人申请,应提供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正。建设部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2023-04-24
    333人看过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开展冬季安全生产督查工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9〕84号)要求,12月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建副厅长率省直有关部门赴阜阳市督查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李建副厅长在认真听取了阜阳市政府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和部署情况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的工作汇报后,强调指出:阜阳市前两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今年又有所反弹,年底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都很重。为此,阜阳市一定要贯彻好、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任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要加强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整个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认真组织开展好全阜阳市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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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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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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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