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15:21:36 28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至十五条规定,劳动就业有五项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2、相互选择原则,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3、竞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指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

5、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指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劳动就业权是什么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权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又被称为工作权或狭义的劳动权。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是其所谓限定劳动权。这种限定劳动权的特点为,劳动动者的就业行为,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流动来解决,国家不再直接限制或包办,只有在劳动者自行寻求劳动机会或确保劳动机会有所不能时,国家始补充提供劳动者以适当机会或提供其维持生活必要之资金。即国家负有促进或保障就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同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就业的统包统配,而是要创造就业机会和实行的失业救济。

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平等就业权,另一个是自由择业权。再一重含义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

二、未成年人与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权利

1、未成年人权利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2、妇女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劳动就业上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能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残疾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具体规定:

(1)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2)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3)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4)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5)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6)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

4、退役军人权利

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劳动就业也有规定: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

(2)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3)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等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4)随用工单位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5、少数民族人员

国家对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该法第2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又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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