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当庭质证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21:59 149 人看过

一、鉴定人当庭质证程序

1、质证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首先,审判人员传司法鉴定人到庭;随后,审判人员审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出庭质证

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方首先向鉴定人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人作一些补充性的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方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

5、核对笔录

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鉴定人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二、如何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前需做什么准备

1、了解案件庭审的相关情况

接到出庭通知后,应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认真阅读全部内容,回忆原鉴定时的相关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

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专家证人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2、针对案件的司法鉴定准备相关材料

出庭材料包括鉴定材料和答辩材料。鉴定材料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要仔细研究原鉴定书的送检材料和鉴定依据。核实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遗漏,是否客观。核实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的疑问是否确定存在。若发现原鉴定存在漏洞,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出补充鉴定,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

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鉴定意见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相关部门如实说明,由办理案(事)件部门依照程序组织重新鉴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因当事人不懂鉴定而心存侥幸。答辩材料应针对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列出清单,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联合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讨论,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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