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怎样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9 16:32:58 302 人看过

第一,确保校园的各种教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

第二,对学生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自身安全意识。

第三,为避免人身损害赔偿事件的发生,学校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即使发生事故,学校也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害的学生,避免损失扩大。

第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

一、学生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下面几种情况确定:

1、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校在国家规定上课时间或周末、节假日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校验,没有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学生溺亡的;

(2)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导致学生溺亡的;

(3)在明知学生身体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的情况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导致学生溺亡的;

(4)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外出,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溺亡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如学生溺亡系以上情形发生的且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学校不承担学生溺亡的事故责任。

3、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02: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同伴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王女士诉称,2014年,李先生邀请她一起去游玩。次日刘先生招待她与其他来访者一同骑马游玩。活动开始后,她乘坐的马匹猛然跑动将她从马上摔下致伤。她认为刘先生作为此次活动的马匹和场地提供者和招待方,理应深知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应负有高度谨慎义务和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她坠马受伤负有责任。李先生同样熟悉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在邀请她参加高风险性运动时理应对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她受伤一事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女士以前也骑过马,对马匹有一定的了解。对方受伤他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刘先生辩称,他既不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他对王女士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他出借马匹系无偿借给对方使用,对方骑马摔伤她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骑马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对骑马
    2023-06-14
    83人看过
  • 立法保障校车安全
    据报道,触目惊心的甘肃正宁县幼儿园校车事故让校车安全问题再度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网络上一片反思的声音中,浙江省德清县的黄色特权校车备受热捧,不少网友呼吁要在全国推广。在我看来,德清模式的全国性推广其实并不难,关键看政府是否真正重视校车安全,是否把未成年人保护放在心上。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完全靠自觉和自律,必须通过立法将校车配置及安全运行上升为各级政府的法律义务,以防止各行其是,拖延落实。首先,要通过立法规定校车的配备标准及数量,将校车购置及运行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不得挤占其他教育经费预算,充分保证校车购置及运行经费。作为全国百强县,排名第42位的浙江德清县有着其他许多县区无法比拟的财力保障,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位于秦岭深处的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一个年财政收入仅为3000万元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竟能把四成左右的财政收入花在教育上,在贫困地区率先实现了从幼儿园到高中的15年免
    2023-06-08
    189人看过
  •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案情】原告:王某被告:重庆A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陆某2013年2月7日中午,原告与好友一行12人前往重庆某老火锅江北店(字号为江北区陆某餐饮店)用餐。在火锅店包房用餐期间,原告摔倒受伤,共用去医疗费26075.21元,出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系陆某所经营的餐馆地面积有水渍或油污致其滑行摔倒,但其在陆某所经营的“重庆知青老火锅”店内摔倒受伤属实,且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摔倒的主观故意,陆某称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陆某所经营的餐饮店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雨天穿高跟鞋,未尽到高度的观察、注意、自我保护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而重庆A饮食公司与陆某并非同一经营主体,此
    2022-10-20
    56人看过
  • 陈全国:安排好春运组织好供应管理好市场保障好安全
    25日上午,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长陈全国在石家庄市检查市场供应、春运及社会治安工作时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情系民生,安排好春运,组织好供应,管理好市场,保障好安全,确保全省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张越一同调研。石家庄桥西蔬菜批发市场供应着省会70%的蔬菜。一大早,陈全国就来到这里,实地查看蔬菜供应、销售及质量监管等情况。在蔬菜批发摊位前,陈全国向商户详细询问蔬菜产地、运输费用、销售价格情况。得知菜价比较平稳,购销两旺,陈全国非常高兴。他说,要组织好货源,保证好供应,保障好质量,满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保龙仓超市内,商品琳琅满目,顾客络绎不绝。陈全国先后来到百货、食品、水果等摊位前,与售货员、消费者亲切交谈,仔细了解商品的种类、价格和质量情况。他叮嘱超市负责人,要搞好供需协调,丰富商品种类,保障市场供应,确保食品安全。随后,陈全国来到石家庄市火车站
    2023-06-06
    258人看过
  • 如何保障校园餐安全
    法律综合知识
    日前,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一餐一饭、安字当先。校园食品安全关乎亿万家庭,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大约有1.45亿人,再加上幼儿园的孩子将超过2亿人。“陪餐制”是应对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力抓手,倒逼学校重视食堂饭菜的质量,为保障校园餐安全开了个好头。陪餐是一种手段,确保食品安全才是根本目的。在“陪餐制”的执行过程中,要坚决杜绝“一陪了之”以及食堂为校长、园长单独“开小灶”等走偏现象。“一分靠部署,九分靠落实。”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规定,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案和措施,确保好制度写在“纸上”也落在“地上”。同时,还要明确陪餐“把关”的范围和重点,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
    2023-05-09
    222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人无过错怎么处理
    安全保障义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那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对经营者自身提供服务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具体体现为:第一,提供和经营规模及收费相适应的预防第三人侵害的必要设备、设施;第二,对有可能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服务场所配备与其规模相当的适合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防御来自第三人的侵害;第三,对可能发生第三人侵害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劝告;第四,因第三人侵害而使受害人遇险,经营者应当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对前三项义务内容一般不会发生歧义,实践中主要是对第四项义务的具体内涵有较大的分歧,例如对乘
    2023-06-14
    228人看过
  • 银行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对客户履行和对经营场所履行两方面:经营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对场所内的危险要及时排除;对客户在经营场所内要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醒客户注意财产的保管等情况,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控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05-08
    359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案件实例
    王女士诉称,2014年,李先生邀请她一起去游玩。次日刘先生招待她与其他来访者一同骑马游玩。活动开始后,她乘坐的马匹猛然跑动将她从马上摔下致伤。她认为刘先生作为此次活动的马匹和场地提供者和招待方,理应深知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应负有高度谨慎义务和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她坠马受伤负有责任。李先生同样熟悉马术运动的高风险性,在邀请她参加高风险性运动时理应对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她受伤一事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女士以前也骑过马,对马匹有一定的了解。对方受伤他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刘先生辩称,他既不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他对王女士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他出借马匹系无偿借给对方使用,对方骑马摔伤她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骑马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对骑马
    2023-06-13
    398人看过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告:XXX,男,汉族,39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青岛市XXX路XXX号XXX号楼X单元XXX户。联系电话:XXXXXXXXX。被告:青岛市XX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XX6号负责人:陈-文一院长联系电话:0532-6866XXX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102.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9日,青岛市区普降大雪,原告前往被告处看病。被告的相关办公、经营区域没有任何防滑、防雪措施。原告在挂号处不慎滑倒,经被告拍片及随后前往青岛市XX科医院予以了确诊,因被告管理上的瑕疵造成原告左股骨颈骨折。目前,原告的相关损失已计108045.31元,伤残赔偿金待评残后予以追加。事故发生后,被告仅仅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其他各项损失都未予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
    2023-06-11
    192人看过
  • 什么是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
    2023-03-24
    131人看过
  • 超市是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本案中,周先生小孩在超市购物时,由于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周先生的小孩在水产区滑倒受伤。(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本案
    2023-03-26
    488人看过
  • 如何理解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张某可以向饭店索赔。《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某在饭店用餐,饭店有保证其用餐安全的义务,在其被无故殴打时,饭店工作人员有制止的义务。饭店工作人员在可以制止而未制止的情况下,他们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于张某的人无法找到,他也就不可能赔偿张某,因此,饭店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该条款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2023-06-14
    473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是怎样的案情简介:K歌时被人捅伤,获赔后再告歌厅老板2013年1月,华某至朱某经营的歌厅唱歌,因琐事与陆某发生争执,随后,华某在上厕所时又与陆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陆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至重伤。同年6月,陆某被逮捕,7月26日,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日,华某与陆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由陆某赔偿华某因被其刺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陆某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的其他经济纠葛,华某不得再次提出赔偿或者追究陆某刑事责任的其他要求。华某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陆某谅解,希望法院减轻对陆某的刑事处罚。2013年8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华某以歌厅老板朱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承担100000元的赔偿责任,并追加陆某作为本案被告。法院判决:赔偿责任已履行,
    2023-12-14
    291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当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安全感。因此,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那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则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无过错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是确定此类赔偿义务主体的关键。(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均持否定态度。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必须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大,况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需要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
    2023-08-17
    47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学校有没有规定学生认真做好安全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6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
    • 学校没做好安全措施导致学生骨折学校怎么办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1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协商不成,孩子的监护人及时诉讼维权
    •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劳动安全保障义务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26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09
      安全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建立这一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求后,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律义务。 具体而言,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义务。其义务主体是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公民、法人或法定安全义务或实际控制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消费者的重要义务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7
      这个问题很大,希望你能具体些。 这希望对你有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