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与贪污罪的法律定义与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5:10:34 460 人看过

1、两者主体要件不同,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两者犯罪对象不同,职务犯罪的对象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犯罪的要件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没有对贪污罪数额作限制性规定,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最高法定刑不同。职务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职务犯罪辩护与一般罪名辩护的区别

1、专业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工作与研究。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都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受贿罪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本类犯罪前提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

本类犯罪前提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犯罪侦查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因为除本类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先行立案侦查,而本类犯罪先期都是纪委先行调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因为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工作方向。虽然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见嫌疑人,但是双规期间的到移送后证据的认定,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以上是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与其他罪名犯罪辩护的不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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