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马女士通过某婚恋网站上与自称“杨*愿”的男子结识。“杨*愿”对事主马女士自称是中海油驻澳洲珀斯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近一个多月热聊后,“杨*愿”在聊天中向马女士透露,自己由于工作需要即将结束驻外工作返回国内。而作为公司对长期驻外员工的补偿,工作人员回国后可以租赁公司下属加油站的经营权。“杨*愿”打算承租一个加油站,但目前费用上有些小缺口,希望马女士能够提供一些资金加入这个计划。而此时已经开始憧憬今后幸福生活的马女士,根本就没有仔细琢磨“杨*愿”所言是否属实,便将30余万转入了“杨*愿”指定的账户。
但钱转过去之后,“杨*愿”就人间蒸发了。在联系未果后,马女士选择报警。经过万寿寺派出所民警近一年的不断摸排侦查工作以及多个部门的紧密配合,2017年11月,一条嫌疑人曾经使用过的身份信息和暂住地被筛查出来,民警在东城区天坛附近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抓获归案。
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的宋某住处,当场起获涉案手机30余部、各种他人居民身份证78张(经鉴定多数系伪造)、台式电脑主机8台、名为**华夏飞驰远洋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两套等物证。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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