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的有效性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6 02:00:15 92 人看过

离婚补充协议必须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自愿签订,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该协议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

离婚补充协议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这样的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 法 典 对 于 离 婚 协 议 有 效 性 的 规 定 是 什 么 ?

民法典对于离婚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离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如果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申请离婚登记的,视为双方自愿离婚。如果未申请离婚登记,则离婚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民法典对于离婚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主要是离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申请离婚登记的,视为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补充协议需由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离婚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若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申请离婚登记的,视为双方自愿离婚。若未申请离婚登记,则离婚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民法典对于离婚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主要是离婚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申请离婚登记的,视为双方自愿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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