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问:我是HR新人,最近在负责一批新员工的合同签订和培训工作。对于合同文本有的职工提出要带回去研究一下,但老板不同意。我也认为当场签掉好,万一有的员工带回去,涂涂改改或迟迟不交来,怎么办?我一直看你们的周刊,所以很想听听你的意见。
答:两点看法供你参考。
第一,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提前发给职工。我注意到,现在确实有企业,劳动合同不提前发给职工,而是当场给员工看一下就要求签字。这还算好的,有的还鬼鬼祟祟,不让职工细看,要职工当场签字。职工问起,就以格式合同没什么好看的、还不是跟以前一样等来搪塞。更恶劣的是,还有的单位竟然拿空白合同要职工当场签字。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在不要说协商修改了,连看都不给细看,这符合劳动合同的缔约原则吗?所以作为一家规范的企业,没有侵权的故意,又不打算在合同文本上做手脚,那么就应该大气一点,将文本提前发给职工,包括听取修改意见。因为职工尤其新入职的职工,对于劳动法律或许并不熟悉,让其匆忙签字显然是对其不负责任,而允许其带回,则员工可以请相关人士看看,把把关,对员工来说也是一个学习领会的过程,这样协商一致的产物更有利于切实地履行。其实最早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当中就做了很好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遗憾的是后来替代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于这个问题,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以至产生误解,让有的单位钻了空子,而职工为了饭碗往往只能就范。这样从合同签订上就带来了不公,更是给日后职工权益的保护埋下了隐患。
第二,不超过一个月即可。可能你担心,万一合同发下去收不上来,怎么办?因为现在迟迟不订合同单位确实需要承担双倍工资。担心并非多余,但只要注意两点即可,一,可以在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时注明回收时间;二,不超过一个月签订就没事。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对迟迟不来签订合同的职工,完全可以依此规定操作,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且这部分员工的比例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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