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委、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建材局《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委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建材局1999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墙体材料革新的力度,积极促进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各地要认真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48号)要求,加强新型墙材专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扶持新型墙材的开发和应用。长春、吉林两市及土地资源较紧张的城市,要具体制定限制粘土实芯砖的使用、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办法。其他中小城市也要因地制宜,逐步限制粘土实芯砖的应用。
二、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新批准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吉林省实施细则》(吉建设字〔1998〕13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零星建设的住宅工程,也要尽可能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到2005年底,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全部按节能设计标准建设。2001年至2005年期间,各城市应对原有住宅进行节能改造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为促进开发建设单位节地、节材、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杜绝商品房销售中短少面积的弊病,商品房应逐步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销售价格,明码标价。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目标和工作步骤,以住宅产业的整体技术进步带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住宅产业真正成为本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2005年前,各大中城市至少应建成一个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小区,并在总结示范小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面。
五、为确保新建住宅的工程质量,各地对从事住宅建设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资质管理,强化规划、设计审批制度。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单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进行审查、审批和质量监督。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严肃处理。
六、新建住宅的供暖、燃气、电讯等各种管网系统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后,不得再进行管道安装。
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建住宅的电度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仪表,在安装前必须由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首次强制检定,计量误差超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不准使用。具体强制检定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制定并颁发实施。
八、积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淘汰落后产品。根据我省现有的生产能力,自2000年1月1日起,城市中新建住宅不得使用钢窗、传热系数大于3.0w/(平方米·k)的普通铝合金窗、木窗,推荐使用传热系数小于3.0W/(平方米·K)的各种节能窗,优先采用PVC塑钢窗;室内上水管道不得使用镀锌管,推荐使用铝塑复合管、并联聚乙烯管、UPVC管或其他无毒塑料管;禁止使用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水箱;大中城市的屋面防水不宜使用纸胎沥青油毡,推荐使用高分子防水材料;室内非承重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芯砖,推荐使用轻质隔墙板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砖砌排风道,推荐使用变压式排风道;新建住宅的外饰面不宜粘贴马赛克及饰面砖,提倡使用中高档外墙涂料。
上述各种新材料、新产品已经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质量管理;未列入许可证产品目录的,由省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质量认证办法,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合格产品。
九、大力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加快建筑工业化步伐。各地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建筑材料、部品的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抓紧结构调整,形成本地区一批住宅产业的支柱企业。
十、积极研究开发新型结构技术体系。当前,应积极采用技术已成熟便于灵活分隔和改造的大开间承重结构。
十一、要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为避免住户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提供初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
十二、加强住宅建设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完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制度。未经验收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
十三、住宅开发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和赔偿办法。对住宅性能的评定工作,由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制定的《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制定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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