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刑事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5:32:54 123 人看过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在确定调节比例时,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对于认罪不认罚要怎么办

对于认罪不认罚的办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另外,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二、量刑标准公式是怎样的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plsmn;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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