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特殊情况的自首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8:11:53 208 人看过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委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纪检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贪污受贿案件中纪委移送的案件占一定比例。纪检部门移送的几种情形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形: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自首;纪检部门收到线索后(无明确内容),通知被审查对象到纪检部门,被审查对象到案后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犯罪事实;虽被纪检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被审查对象经过教育便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性质相同的犯罪事实;举报人举报被审查对象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的真实证据的,被审查对象在“双规”期间心存侥幸,百般抵赖,妄图混过关,在纪检人员出示有关证据以后,才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都应认定为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特殊的,即只能是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被“双规”的被审查对象在“双规”期间尚处于未被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阶段。笔者认为对纪委移送的案件应当一律认定为自首,而不用区分是否被“双规”。笔者以为对于自首问题的认识,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自首的本质。那么何谓自首,根据新刑法第67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现行统治秩序是相对立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自首的犯罪人得以产生了一种主动解决这一矛盾的愿望。也就是说,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正是自首的本质所在。而在通常的情况下,犯罪人总是被动地接受司法机关的追诉,这就是自首行为不同于其他行为的真谛所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06: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特殊自首的认定原因为
    构成特殊自首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的罪行或者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同种类罪行的,可以构成特别自首。一、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二、特殊自首的主体是什么一、特殊自首指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
    2023-02-20
    272人看过
  • 特殊情形下的自首
    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下自首能否被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几个方面的问题:1、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2、离开现场的行走方向;3、离开现场的时间间隔。如果说肇事后离开现场主观上是为了向周边群众求助,或者为救助伤者而前往周边店铺购买药物,又或者是为了到周边公共电话打电话报警,这些情况下,只要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出于内心的恐惧),在事后及时返回现场并接受交警人员的调查,均能认定为自首。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但害怕伤者家属赶来会遭到殴打,在周边群众的劝说下先到附近交警大队投案,在前往交警大队的路途中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这时候能不能认定为自首?主要考虑肇事者真实的主观想法,以及行走路线,间隔时间,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周边虽有群众,但往往不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群众对这一事实予以证实。所以,在这一案件中
    2023-02-04
    127人看过
  • 自首认罪的情况怎么认定
    (一)符合法定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
    2023-06-24
    67人看过
  • 关于三种情况下特殊自首的问题
    关于特殊自首笔者有以下看法:一、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准确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亲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电话号码或藏身之所,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无任何反抗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规定及现行刑事政策背景下,对该种情形可有条件认定自首。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陪首送首条款存在与上述情况性质相同的规定。即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归案有时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送交归案,只要不违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志,仍可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投案。而亲属提供线索将犯罪
    2023-06-11
    381人看过
  •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认定情形是必须是已经是正在服刑的人员,且提供的证据是公安机关暂时没有掌握的。犯罪人员自首会相对的减轻判处。特殊自首必须要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否则不可以算做是自动自首。不符合自动自首的是不会减刑处理的。一、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有哪些自首情节的认定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的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共同犯罪怎样认定自首?共同犯罪分别认定自首,不会因为一个人自首而认定其他人也是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
    2023-04-01
    341人看过
  • 在司法实务中,有常见的两种特殊的自首情节该怎么认定?
    (一)先逃跑后投案问题实践中存在犯罪分子因害怕或逃避惩罚等,犯罪后及逃离现场,隐匿并逃避侦查。后因为悔罪或其他原因,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法院在自首的认定过程中须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对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的,应当认定构成自首。因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面对犯罪的危害结果可能因惊慌失措,同时对国家刑罚措施极度畏惧从而选择潜逃。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直接地面对鲜血淋漓的被害人,难免会惊恐而手足无措。若肇事者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则更有可能为逃避高额的赔偿和刑事处罚而选择逃逸。但潜逃者必然是惶惶不可终日的,肇事者在认识错误以后往往会选择自首。对此,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认定自首。值得注意的,根据《具体意见》的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含自行或委托他人拨打110、119、120、122等电话)或者明知他人报案
    2023-06-11
    402人看过
  • 开设赌场罪特殊自首怎么认定
    在对开设赌场罪的特殊自首进行认定时,往往需要全面考量众多复杂且关联性极强的因素。所谓特殊自首,即是指那些已遭受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改造的罪犯,能够主动、真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其尚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特殊自首的判定,其核心要素在于犯罪嫌疑人所坦白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在此,我们所说的“其他罪行”应理解为与原罪行性质不同的罪行,而非同一种类的罪行。举例来说,若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遭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之后他又能主动、真实地交代出自己过去曾实施过的其他开设赌场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视为特殊自首;然而,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的是如盗窃、诈骗等与开设赌场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特殊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
    2024-08-02
    79人看过
  • 特殊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但从现行立法既自首制度的理论结构上又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就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就指有刑法分则或者在附属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规定中所规定的只使用于特定犯罪的自首制度。二、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它包括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2023-03-01
    68人看过
  • 绑架罪在特殊情况下的罪数认定
    论文摘要绑架罪,是为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不仅直接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行严重侵害,而且往往要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杀害被绑架人为威胁,社会影响及其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因此必须予以严惩。本文从探讨绑架罪的理解与适用入手,从四个方面对绑架罪在各种情况下的罪数认定做了粗浅的阐述;一、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在此部分,笔者介绍了目前在司法界存在的两种对此现象不同的认识和笔者自己的观点。目前,司法界对这一现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只定绑架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并且各自阐述了理由。笔者根据不同的现象进行了分析,亮明了自己的观点,并且提出了兼容犯的概念。二、绑架过程中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使被绑架人严重残疾的定性。此部分是刑法制定中的一个疏漏,笔者根据实践提出应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对在绑架
    2023-06-11
    330人看过
  • 自首的特别情况
    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但从现行立法既自首制度的理论结构上又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就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就指有刑法分则或者在附属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规定中所规定的只使用于特定犯罪的自首制度。哪些人可以适用特殊自首1、可以适用特殊自首人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共同犯罪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的犯罪分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2023-07-07
    233人看过
  • 浅析特殊用人情形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案例一,杨某与某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签订了彩票销售合同约定:杨某负责彩票销售现场棚架、人员安全等问题,并承担一切经济风险和各项支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而杨某从彩票销售中心分得11%的发行费。2004年3月20日至25日,杨某在某市举行6000万即开型体育彩票实物返奖销售活动,实际销售了6天,销售金额1700余万元。此次活动设4组,每400万元一组,每组设特等奖12名,这12名特等奖得主进行二次抽奖,产生特A、特B、特C、特D四个奖项,分别为宝马车+12万元人民币、奇瑞东方之子、奇瑞风云、奇瑞QQ。杨某担任此次活动销售主管。在承销活动中,杨某伙同其聘用人员孙某,事先用强光照射装有中奖证明单的二次抽奖信封,掌握了特A奖的信封编号,然后安排自己人使用他人已使用过的中奖彩票进入二次抽奖,使本应由12人组成的二次抽奖,增加为13人,奖品由杨某增设,增设的奖品为奇瑞QQ。在二次抽奖时二人故意隐匿A奖信封编
    2023-06-11
    54人看过
  • 工伤认定标准:下班途中的特殊情况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如果下班途中出车祸的,只要不负主要责任就属于工伤范畴,是否负主要责任可以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后,工伤职工可以取得赔偿。如果工伤职工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那么一般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标准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2023-07-01
    259人看过
  • 属于特殊累犯的情况
    满足以下情况属于特殊累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但是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如果前科是上述三种罪名的,且犯罪时已经成年的,一律构成累犯,需要依法从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3-07-26
    323人看过
  • 法律规定特殊自首要如何认定?
    一、特殊自首要如何认定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未掌握罪行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2)已掌握罪行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
    2024-01-28
    27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工伤认定特殊情况怎样处理?我的情况有点特殊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 特殊自首的认定原因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1-06
      一、特殊自首的认定原因指的是: 1、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认定为特殊自首,需要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 属于特殊累犯的情况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11
      行为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特殊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 职务犯罪案件中怎样才能认定为自首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3
      1、主动投案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2、没受调查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3、交代不同种类罪行的; 4、交代查证不实之外罪行的; 5、交代没达所追诉具体职务犯罪的标准罪行之外罪行的。 6、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 毒品犯罪如何构成特殊自首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9
      毒品犯罪构成特殊自首可参照如下:(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