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1997年入职于泰豪公司,2007年12月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他的工作岗位为担任走马机修工程部门机修职位的工作,亦即负责维修走马机和纬纱机。
泰豪公司为充分利用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成本,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启动多能工培训计划,安排员工学习新的技能技术。7月15日,公司安排梁某学习筒仔机、管纱机的维修保养技术,但遭到梁的拒绝。
今年37岁的梁某说,自入职以来,他先做保安员,后转做机修,修纬纱机已经修了7年,很熟练了;而公司忽然要调动他的工作,让他去修新的机器,他认为自己年龄大了,怕修不好给公司造成麻烦,所以不去。
但泰豪公司执意要梁去新的岗位上参加培训学习,而梁坚持不去,仍然到他原来的工作岗位打卡上下班,公司已不让他从事原机器的维修,故他打卡后只能闲在那里,他这种行为被公司指为旷职。双方僵持不下。公司三次发出书面通知让梁到新岗位报到,梁均不予理睬。公司又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态度固执、无故旷职为由在半个月之内四次给予梁记大过处分。
根据泰豪公司的规章制度,记满三次大过或半年内连续三次受记大过处分,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据此,2010年8月3日,公司解除了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其理由中还列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达15天以上。
遭解雇了,梁某还是呆在厂里不走,当天被保安赶出厂门。之后,梁某以泰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51480元等。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驳回梁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但梁某不服,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被告未经协商同意,被告就将原告由走马机维修调到筒仔机维修,当原告不同意时,被告就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了原告,因此,被告属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梁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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