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责任是在损害结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行为的情况下适用的,如果损害的结果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即可以归责于一方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都是责任形式,是并列的,无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责任法归责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排除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无过错原则下,一般免责事由是不能适用的。
一、无过错责任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我们国家《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无限民”的,也就是法律上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包括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他们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动者的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此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劳务派遣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因为自己提供劳动的工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动工作的人对此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在产品买卖中,因为产品自身的缺陷问题,给他人(不仅仅局限于产品的购买者)造成了损害的,作为销售者、生产者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了损害,销售者承担最后的责任,生产者替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如果销售者没有过错,生产者就要承担最终的责任。
(五)在对环境有污染行为的同时,也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六)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碰撞之后,机动车的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七)高度作业中,作业人员与高空危险物的占有人、高空危险物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八)动物园中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员或者动物的管理人员对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九)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他们所建的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人员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因为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因此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一)医疗产品中的无过错责任与产品中的无过错责任是相同的,医疗机构和产品的提供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十二)因为道路上的妨碍物给行人造成损害的,倾倒、放置妨碍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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