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抗辩权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该限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此规定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此类票据抗辩限制性的规定同样也是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的理论。我国《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以及持票人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的除外。”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依汇票受到请求的人,不得以由其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其他前手的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对其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汇票时,不在此限。”日本《支票法》第22条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305条有规定:“持票人在正当持票人范围内取得票据,不受下列情况影响:一、任何人对该票据的所有权利主张;二、持票人没有与之发生关系的任何当事对该票据的所有抗辩;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未成年人,在对简单合同进行抗辩范围内;(二)其他无行为能力,或胁迫,或非法交易行为,导致当事人的义务无效的;(三)以虚伪陈述诱使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该当事人对票据的性质或其实质条款既不知情也无合理机会了解的;(四)在破产程序中解除责任的;(五)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属于知情的任何其他解除责任的情况。”上述规定是对人的抗辩进行了限制,即扰票据债务人与其他任何票据当事人的抗辩权限制在他们相互之间,而不允许对持票人行使。这里的其他任何票据当事人可能是发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还可是保证人、担当付款人或预备付款人。
2.票据主动抗辩权的限制
有的学者在人的抗辩权限制之外,认为正应包括一种限制的抗辩,即票据主动的抗辩。票据法除应对人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予以限制外,对票据效力的抗辩,即对票据无权代理的抗辩等也应进行限制。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有重大过失,即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若有生大过失,即不可免责。那么,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伪造票据中的被伪造人等对造成无权代理或伪造票据的后果有可归责之事由时,或者说有重大过失时,即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即有失公平。故认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效力抗辩也应予以限制性规定。但何谓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依一般的民法理论,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地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由票据法的特点所决定的。如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春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日本《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前一部分规定,付款人到期付款后,免除责任,但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乾,不在此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和德国《汇票本票法》第40条第3款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在票据活动的实践中,如何确定票据当事人有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票据法规定的责任,主要看票据当事人是否按有半规章制度为票据行为或相关行为。对票据效力抗辩人的限制的内容的提出,是对我国票据法第13条之规定的理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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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抗辩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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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制度体现在哪些方面?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票据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体现了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行为。就票据关系来说,票据权利人得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负有票据债务,正常情况下应当为履行债务之行为。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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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24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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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具有效限制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30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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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由哪些法律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6对票据抗辩权的进行行使的相关法律限制包括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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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和限制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r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r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r(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