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案件一般可以委托多少个代理人?
商事仲裁案件可以委托1到2个代理人:一、代理人一般是律师,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二、一般仲裁裁决还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商事仲裁能否委托公民参加仲裁活动并承担责任?
审判实践中对仲裁庭能否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裁决其承担责任,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有权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即“: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把第三人列入当事人的范畴,并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仲裁与诉讼有着根本的不同,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其审判权是国家赋予的。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当事人双方对仲裁权力的授予而发生的。但是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其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是国家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可依案件情况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没有权利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其理由是:仲裁与诉讼不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就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发生,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活动。尽管目前有的仲裁委员会在自己制订的仲裁规则中规定,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追加第三人。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因此,仲裁庭追加第三人于法无据。笔者认为,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都属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不加区别地禁止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势必会影响仲裁法律关系的整体性和仲裁制度的发展。同样,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又会引起仲裁程序的混乱,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有哪些情况情况?
第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仲裁庭应依其申请允许其参加仲裁活动。这种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理由是:他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因而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他既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也不同意被申请人的主张,认为两者的主张都侵犯了他的权益,因而向仲裁庭提出一个新的仲裁请求。例如,甲所有的房屋租给乙用,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出卖给丙,后由于丙未付给乙房款,乙根据与丙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庭进行仲裁。甲得知后,到仲裁庭申请参加仲裁活动,要求宣告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如果仲裁庭因甲与乙无仲裁协议而不允许甲参加仲裁活动,这不仅使甲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影响仲裁庭正确审理乙与丙的纠纷。因此,笔者认为,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对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且又是针对仲裁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新的独立的仲裁请求,因此他在仲裁程序中居于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无论其与仲裁当事人是否订立仲裁协议,都不影响其以仲裁当事人的资格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来。只要其书面申请参加已开始的仲裁活动,说明其自愿接受仲裁管辖,仲裁庭就应当准许。因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甲同意参加仲裁活动,就意味着他放弃了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是他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致的。另外,此时甲参加仲裁活动,使其有机会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有利于仲裁庭查清全部事实真相,作出公正裁决,有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二,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仲裁庭能否追加其参加诉讼活动,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凡属于仲裁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有仲裁协议,又符合第三人条件的,仲裁庭均可追加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当事人与第三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虽然符合第三人条件,也不应追加其参加仲裁活动。例如A公司生产罐头售给B公司,B公司将此批货直接从A公司销售给C公司,B公司与C公司并且约定了仲裁条款。C公司在经销这批罐头时,被当地卫生检疫部门确认罐头质量不合格。因此与B公司产生纠纷,C公司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如果B公司与A公司也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庭可根据案情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如果A公司与B公司没有仲裁协议,经仲裁庭通知A公司,A公司书面表示拒绝接受仲裁时,仲裁庭不应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纠纷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是因为,第三人参加到仲裁程序中,对保障仲裁裁决正确性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国际仲裁通行的做法,第三人要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须具备一个根本条件,就是与仲裁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协议仲裁是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只有当事人双方签订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仲裁协议,才能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实现其仲裁的意愿。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是该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重要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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