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在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委托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发现,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运行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1、如果当事人既不出庭,也不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或者见面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持有虚假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到法院进行诉讼,将有可能出现委托代理人恶意诉讼的情况。
2、委托代理人如果不与法院工作人员见面或者联系,法院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法确定委托的意思是否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应当对授权委权托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民事诉讼中委托授权书的真实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委托人与受托人亲自到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到法院履行委托手续。
因为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2、委托授权书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这样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将公证书及委托授权书提交法院,从而确定委托授权书和委托的真实性。
3、由第三人证明委托书的真实性。
有些委托人在外地或国外,路途遥远,来为不便,委托人可在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书写委托授权书,从而证明委托诉讼系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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