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不认罪。《刑事诉讼法》第80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先行拘留:(1)在准备犯罪、执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的;(2)受害者或当场亲眼目睹的人认罪的;(3)在身边或居住地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自杀、逃跑或逃跑的;(5)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词的;(6)无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逃跑、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当公民出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是一定会对其的犯罪事实和经过进行调查,那么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收集,如果已经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检察院会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确定是否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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