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非因果关系的排除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20:36:25 167 人看过

对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是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排除规则。

1、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危害行为才可以是因果关系构成的原因,其他原因均不能引起因果关系的发生。

2、内容的特定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必须是一个特定的过程,如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造成了国家或个人较大的损失。

3、行为的特定性,刑事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只能是犯罪行为所引起。刑法上非因果关系排的除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偶然性因素的排除所谓的偶然性因素说是指危害行为本身不是产生危害结果的唯一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的因素,从而合乎规律的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说甲预谋害乙,在甲实施犯罪过程中,恰逢乙的仇人丙经过,甲对丙进行致害之后,以为乙死亡,随即离去,其实乙并未死亡,这时乙的仇人丙将见乙已经苏醒。但是丙见状将乙拖至乙的住所,并将其手脚捆绑,随即离去,由于乙没有得到即使救治而死亡。正是由于丙的偶然介入导致乙的死亡,那么甲和乙的死亡是否有存在因果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偶然因素。

1、若偶然因素只是促使或加速危害结果的发生,偶然性因素则只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个可能性因素而不是必然性因素,那么此时偶然因素就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那本案来说,若丙并没有对乙进行捆绑,只是不去积极的救治乙,导致乙的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便具有因果关系,而丙的不作为对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若偶然因素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偶然因素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上述案件为例,若丙发现乙还没有死亡,于是将乙手脚捆绑锁在屋内,那么丙的危害行为就是就会引起乙的死亡。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若偶然因素和先前行为共同构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偶然因素和危害结果就存在因果关系。还拿本案来讲,若甲殴打乙,使其晕死过去,丙随后也对乙进行殴打,后扬长而去,乙因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死去,那么甲和丙对乙的殴打行为是造成乙死亡的共同原因。甲与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共同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不法条件的排除不法条件是指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个原因,它独立危害行为,但是条件并不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危害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甲故意杀害乙,在杀害行为实施之后,逃离现场,路人将丙送到了医院,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使乙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机会,从而导致乙的死亡,从本案来看医院的医疗过失和乙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说危害条件和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法条件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都不同程度上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是两者之间还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将远远大于条件。

2、条件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危害行为则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3、条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而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更是一种客观上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条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从本案来说医院的的救治有很大的任意性,若路人不将乙送往医院,医院仍会死亡,若医院即使不存在过失,乙还会死亡,而最终导致乙死亡的原因是甲的致害。并且甲的致害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关系的失调
    工伤认定实践中,伤害结果有事故伤害与意外伤害等。不论是事故伤害,还是意外伤害,只有与所从事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关系,才可认定为工伤。对于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前三项分别用了不同的词:“因工作原因”、“从事有关工作受到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越来越多的工伤事故源自于工业化的社会生产,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因素如机器设备等自身存在潜在的危险,威胁着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工伤保护随之产生。事故伤害与意外伤害不同,劳动者往往无能为力、难以防范,因此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也相对较宽。“因工作原因”,说明伤害结果与所从事工作要有因果关系,即只有工作与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认定为工伤。在民事理论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有宽严不一的多种认定标准,目前较为流行的能够适用工伤认定的宽泛标准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依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某一情形即可能产生这种后果,如
    2023-02-27
    198人看过
  • 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因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
    2023-08-17
    89人看过
  •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实施反倾销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倾销造成的。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有:(1)未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
    2023-06-05
    434人看过
  •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且认为这种“可能性”应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经验认为有可能性即认为有因果关系,这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内在、本质的必然关系,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更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的信赖利益。而且缔约过失责任本身就是过错责任,有主观要件的要求。而相当因果关系正考虑了人的主观因素,与排除人认识因素的必然因果关系相比,自然更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想要认定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缔约过失,那么就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即一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二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四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同时存在
    2023-08-17
    415人看过
  • 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关系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关系是什么?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关系是后者会影响前者的认定,犯罪结果会影响共同犯罪当中的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客观方面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
    2024-02-01
    496人看过
  •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必须是因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造成的,要求报道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并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当然就没有理由让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同时要注意到,新闻活动中产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有时候不仅是由新闻记者或新闻媒体本身造成的,还有其他因素参与。这主要指新闻源方面的因素。对于新闻源的法律责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就是在所谓的一果多因中,寻找出直接(
    2023-06-08
    106人看过
  • 致死罪定义: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过失协助犯罪分子诈骗保险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主体。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签售保险单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核保、查勘理赔人员,他们对每一份保险单都有承保、核保或拒保的权力,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负有核验和询问责任,对索赔者有
    2023-07-22
    242人看过
  • 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害,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种因果关系范围较广,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予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因果关系,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2023-06-08
    495人看过
  •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概念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两者的关系错综复杂。二、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特征。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则总是犯罪心理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2.相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
    2023-04-13
    444人看过
  •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法律综合知识
    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这种客观联系就是追究不作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对于追究犯罪,正确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最早见于Stbel于1805年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此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刑事立法和行事司法的重要课题之一。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科学研究中,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都是十分重视的。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犯罪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从而,也可以将刑事因果关系区分为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本文仅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做一个简要分析。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其特定的义务,
    2022-10-23
    480人看过
  • 什么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
    2023-04-22
    222人看过
  • 故意伤害行为与伤情因果关系
    一、故意伤害行为与伤情因果关系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也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在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体只有通过表现于外部的危害行为才会受到侵犯,犯罪主观方面只有外化为犯罪客观方面才能为人所认识并具有法律意义,犯罪主体则只有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才成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都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在我国刑法学
    2023-04-30
    214人看过
  • 犯罪未遂与危害结果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话是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1)已满十四周
    2023-06-26
    394人看过
  •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一、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是什么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结合犯出现的最多情况是在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是因为具有法定的加重量刑情节,对其所犯之罪进行加重处罚。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二、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是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强奸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
    2023-04-20
    23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上的因果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如何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内在联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条件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赔偿之责,反之,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比较困难,故对其责任认定应以司法鉴定为依据。
    •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定罪之间的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1-05
      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者具有罪责。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受人类主观意识的影响。在因果关系中,如果行为人缺乏刑法明确规定的故意或过失,他们的行为就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与事件的发生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联系。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甲与另一个人乙发生争执,并在冲突中向乙的胸口猛力推搡,最终导致乙心脏病发作并去世。尽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但甲并没有故意谋杀乙的
    • 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后果关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7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 犯罪预备行为与因果关系的联系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7
      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