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限制如下:
1、必须在他人的土地上;
2、设定期限的限制;
3、转让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4、抵押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地役权合同成立并生效,地役权设立有效。
(2)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地役权设立。
(3)未办理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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