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昆民四初字第224号
原告昆明润德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春小区芳里13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钊,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鹃,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118号。
负责人宋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蓓红,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秋,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润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诉被告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滇黔桂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鹃,被告委托代理人冀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石油产品代储合同》,其后原告将经检验合格的90#及93#无铅汽油存入被告下属的秧田冲油库。同年10月20日被告以该两批余油已被云南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剩余油品。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赔付原告国家标准的93#无铅汽油154.329吨(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没收的93#无铅汽油154.32吨);
2、被告赔付原告国家标准的90#无铅汽油88.909吨(其中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没收的90#无铅汽油960.128吨扣减已被委托拍卖的871.219吨)。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2000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石油产品代储合同》,其后原告陆续将90#无铅汽油2536.149吨及93#无铅汽油430.382吨存入被告下属的秧田冲油库。
2000年10月20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滇技监罚字[2000]1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原告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90#和93#无铅汽油;2、没收不合格的90#无铅汽油960.128吨,93#无铅汽油154.32吨;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价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1027596元。同日该局向原告开具了没收不合格的90#无铅汽油960.128吨,93#无铅汽油154.32吨的没收物品清单。2000年12月18日,昆明公平拍卖有限公司受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将所没收原告90#无铅汽油960.128吨中的871.219吨予以公开拍卖。
原告对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0日作出(2001)昆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该局滇技监罚字[2000]1249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曾于2004年4月提起诉讼,认为其所存入被告处的90#无铅汽油2536.149吨中,尚余1460吨被告拒绝交付给原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4日作出(2004)昆民四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诉请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交付的1460吨90#无铅汽油中,其中有960.128吨已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所存入被告处的90#无铅汽油2536.149吨及93#无铅汽油430.382吨中,除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的90#无铅汽油960.128吨、93#无铅汽油154.32吨之外的其他部分,原告现已提取完毕。
对以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6月28日签订一份《石油产品代储合同》,其后原告陆续存入90#无铅汽油2536.149吨及93#无铅汽油430.382吨于被告处,双方建立了仓储合同关系。在上述存入油品中,除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的90#无铅汽油960.128吨、93#无铅汽油154.32吨之外的其他部分,原告现已提取完毕。现原告诉请被告赔付90#无铅汽油88.909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没收的90#无铅汽油960.128吨扣减已被委托拍卖的871.219吨),因为在(2004)昆民四初字第209号案件中,法院已就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没收的960.128吨90#无铅汽油的问题进行过处理,现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就该960.128吨90#无铅汽油中拍卖后剩余的88.909吨,诉请被告赔付,属重复诉讼,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付原告国家标准的93#无铅汽油154.329吨(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没收的93#无铅汽油154.32吨),因该部分汽油已被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虽该行政处罚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原告亦应通过相应程序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润德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03.55元,由原告昆明润德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陈林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亚萍
-
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勘查案
228人看过
-
中石油打赢“昆仑”润滑油商标权官司
221人看过
-
润滑油公司擅自勾兑、销售掺杂0#柴油案
59人看过
-
昆明润某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案
136人看过
-
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
257人看过
-
佛山市顺德区华港石油有限公司等偷税案(二审)
364人看过
-
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签合同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3从法律上来讲,你和中石化长城润滑油公司是用工关系,劳动关系是和劳务公司建立的。根据上海的规定,如果该劳务公司属于可以缴纳小城镇保险的范畴,该公司给你缴纳小城镇保险并不违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有重大变化。首先,劳务公司必须和你签订2年以上的合同,连续二次签订固定合同续签的话,还要跟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新法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工业润滑油销售合同应该怎样写如何开拓润滑油销售市场?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3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合同编号: 买受人: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 1 2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含税)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交(提)
-
-
石油天然气弃置成本标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1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
-
公司利润和公司利润的关系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2财务报表中毛利率是毛利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毛利是收入和与收入相对应的营业成本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100%=(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毛利率有多种分类方式,按商品大类分,有单项商品毛利率、大类商品毛利率、综合商品毛利率,按行业分,有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毛利率、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毛利率、建造施工企业毛利率、交通运输业毛利率、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