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受理申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用地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三、内业审核
审查核对资料,确认资料是否有误;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权属地类情况是否准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提出修改意见或退件四、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一)符合申请征地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征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
(二)依照有关规定,按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依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三)测算、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被征地单位拟定安置途径;
(四)根据调查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将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补偿费用金额等情况提供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征收土地告知
收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中应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及告知回执。
五、征收土地确认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三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对于在发布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确认。
在征地调查确认中,经反复做工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逾期仍拒绝在各项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请被征地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依申请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有要求申请听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进行收集上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出具听证会笔录。逾期未申请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记录,视为放弃听证。
七、组卷上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会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放弃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填写《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等材料,按规定组卷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八、区(县)政府审核
区(县)人民政府对报批材料审核同意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情况作出说明,出具报批用地申请。
九、审查报批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上述报批材料按要求装订后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转市征地事务机构审查,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在自接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出具退件通知,说明退件原因,提出完善报批材料的建议,将案卷退回原报件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在接到报批材料后,符合报批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相应区县人民政府。
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市政府审批;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查,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缴纳费用
根据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复,市国土房管局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有关费用。主要涉及的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
十一、用地批复
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时限缴纳有关费用后,市国土房管局凭税费缴纳证明,办理用地批复手续。
十二、批后公告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乡镇、村内将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三、区(县)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制定方案,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听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收取不同意见,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三)方案报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十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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