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和被告购房者孔某原均系广德县某社下属单位职工。20
原告郑某和被告购房者孔某原均系广德县某社下属单位职工。2000年,该单位改制,两人下岗。2004年,某社为了清理下属改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剩余净资产,组建“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7月16日,被告“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2007年8月15日前,提供其现居住的原单位四间平房的内部职工房屋转让手续,否则将对外拍卖。
2007年9月5日,被告公司发出内部职工竞买公告,告知欲竞买者交纳保证金5000元,该房屋起拍价为20000元。2007年9月14日,被告孔某交保证金5000元。后经公开竞卖,孔某以最低价竞买成功。2007年9月20日,两被告签订“房屋内部职工转让协议书”,2007年9月21日,孔某交清购房款2万元。现被告孔某已取得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该房屋被告孔某竞买成功后,即要求原告搬家。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内部职工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竞卖方式出售其所有的房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被告孔某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通过参与公开竞买成功取得的。原告在“社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公开竞卖过程中未参加竞买,视为放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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