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是针对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本身的一种调查取证,因此如果是针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则属于证据上的当事人陈述;如果是针对证人进行,则属于证据上的证人证言。
一、询问笔录能否复印作为民事证据吗
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来使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虽然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但是该陈述是对侦查机关的陈述而不是对人民法院的陈述,因此其陈述对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
二、没有毒品实物证据能定罪吗
毒品犯罪的对象是毒品,毒品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是毒品本身。因此,如果毒品案件没有缴获的毒品本身作为物证,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离婚诉讼的证据是什么
离婚诉讼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七)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八)证人证言。即能证实当事人感情破裂的其他人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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