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决定将其经营的一家效益较好的饭馆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同等条件的饭店相比,价格比较优惠。刘某得知情况后,意欲购买,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与此同时,陈某也有一饭馆急着转让,他得知李某转让自己的饭馆并与刘某进行了磋商这一消息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进行协商,并最后签订了饭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转让的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场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低价卖给别人。后来,李某得知了陈某的所作所为,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低价转让饭馆遭受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李某与第三人协商未获得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陈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李某所遭受的期待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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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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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可以赔偿损失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3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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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有哪些相关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2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属于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该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