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死刑复核要开庭吗?
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死刑复核不是审判程序或二审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不是重新审判,不需要开庭。
死刑复核是在被告人、公诉人没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前提下,某些判决需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行使的不是审判权,而是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核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复核后的处理及其程序是什么?
1.死刑案件
(1)处理
①核准
a.直接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b.纠正后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②发回重审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c.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③可改可回:事实对不该死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2)依照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1)依照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最高院不予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以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核准
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法律量刑错误,应当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3)事实证据,可改可回
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②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4)违反程序,发回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是什么?
1.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1)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2)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3)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6)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意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书面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报告重大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影响死刑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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