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22:41 262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人民法院不得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支持债权人的债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夫妻同居”的概念比“家庭日常生活”的概念更大。只要是夫妻共同消费、共同控制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较为普遍,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在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我们应根据业务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进行全面识别,可考虑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1)债务期内取得的大额资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2)借款用于工商业或夫妻共同投资;(3)借款用于单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借款人雇用,但配偶分享营业收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况,则可将其视为个人债务:(1)婚姻存续时间短,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大额支出,而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可能性较低(2)当婚姻关系不稳定时,如夫妻分居、离婚诉讼,债务就会发生,配偶有固定的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3)债务的使用极有可能指向借款人的非法和犯罪活动,如赌博和吸毒(4)债务的目的与借款人没有直接关系,而是由借款人单方面和自愿承担,目的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无关,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和债务承担(5)债务目的不利于家庭,甚至不利于家庭的安宁生活,比如婚外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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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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