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反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二、反垄断审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审查的程序为:
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2、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三、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因此符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的需启动反垄断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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