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证员执业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22:04:00 309 人看过

一、南宁公证员执业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二、南宁公证员执业许可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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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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