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于2005年7月1日加入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实行绩效工资制。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徐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6月31日。2008年1月,公司进行了2007年度绩效考核,徐某被评为不合格。因此,2008年2月21日,公司以“评估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徐于3月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2.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评估]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理由如下:《劳动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称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为:1。劳动者不称职的客观事实;2.用人单位应当对不称职的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或者调整;3.员工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称职
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可以被视为不称职,因为他没有通过年度绩效考核。但公司未对徐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雇员的平均月工资是雇主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的三倍,则雇员的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2年。“
因此,如果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继续履行;如果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应按照的规定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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