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更好地解决劳资双方纠纷并对工资协商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经过超过一年的酝酿,近日提请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原本有47条条款的草案减少为22条,名称也改为《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草案)》。
这是广州市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草案提出,市、区、县级市应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三方协商会议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建议,政府收到建议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
制度缺失劳动争议增多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而这其中,缺乏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乏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机制直接影响到劳资关系的和谐。
社会是否和谐与和谐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在资本强、劳动弱的情况下,只有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广州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刘小钢对记者说。
刘小钢表示,当前劳动者的生活和发展问题仍然需要各方面的关注,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起因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特别是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据统计,仅去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超过17000件,并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同时,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不同步,也成为影响劳资关系的主要原因。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为了保饭碗而暂时牺牲涨工资大家可以理解,但缺乏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乏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直接影响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三方协商亟待立法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州市的劳动关系日益多样而复杂,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足以解决协调劳动关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刘小钢向记者指出,地方层面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即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由工会代表职工、由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成并开展工作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遇到了瓶颈,在如何规范运作方面欠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在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业集体协商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已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欠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如行业集体协商的主体如何确定等;行业和用人单位内部的工资集体协商更是欠缺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
广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广州市从2008年6月开始就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但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是极不情愿地坐下来协商工资的。即使同意签订协议,也只是走走形式,并不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因此,出现了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三不谈现象———老板不愿谈,认为企业自主分配,有单方面决定权;工会不敢谈,因为工会主席受雇于企业,领老板的钱,怕老板不高兴;而职工又不会谈。
在集体协商一方拒绝开展协商时如何处理、当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如何处理、在出现集体冲突时如何解决等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加以明确和规范。这些问题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因此,对协调劳动关系进行地方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刚性法规解决劳动争议
《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草案)》针对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草案对三方协商会议的主体给予了明确: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企业代表组织一般由企业联合会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可以由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联合代表企业一方参加会议。
草案赋予了三方协商会议七大职责,包括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带有全局性的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推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所在地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等。
三方协商会议实行定期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同时还提出,三方协商会议可以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开表彰。三方协商会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行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建议。
集体协商往往会因为意见分歧而无法继续进行。一旦出现类似纠纷,由谁来协调?对此,草案提出,若出现自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另一方不接受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不作出书面回应的;因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导致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出现集体停工、怠工协商不成的;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现其他需要协调情形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或者用人单位一方均可以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派出调停员进行调停。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三方协商会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议确定的起草方负责起草会议文书,交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以三方协商会议名义印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会议记录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该会议文书应当作为本部门制定、实施劳动关系方面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或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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