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临时用地使用权可能会被收回的情况。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以及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等。
以下情形下,临时用地使用权会被收回: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二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是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各种原因。
因 公 共 利 益 或 城 市 规 划 收 回 临 时 用 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如果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对于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收回临时用地的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权在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等情况下,可能会被收回。对于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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