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文设置了逃税金额和逃税比例两个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第一个条件中的逃税金额也是计算逃税比例中的分子。从标准统一的角度看,逃税比例的分子和分母口径应当一致。
鉴于逃税比例的分子和分母口径应当一致,因此《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比例中,分母应当为逃避纳税义务所属期即2015年的全年应纳税额,而不论其是否在2015年实际缴纳。如果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税额占该年实际发生纳税义务的10%以上,且达到“数额较大”,就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如果两个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无需移交刑事案件,只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即可。
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且金额巨大,可能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在计算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时,稽查人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纳税额”是指在应缴未缴税款当期的实际应纳税额,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发生在2016年,应当以2016年的实际应纳税额为分母计算逃税比例;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纳税额”是指逃避纳税义务所属期发生的纳税义务金额,应当以2015年所属期A企业实际发生的纳税义务金额为分母计算逃税比例。
知识延伸:
只要国人在消费,就是一直在为国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我国税收体系本来就是以货物税为主,个人所得税仅是少量的补充。根据财政部2013年数据,个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仅有5.8%,我国的强盛国力并不指望个税收入。一个中国人通过消费为国家缴纳的税款和做出的贡献,与其他国家的国民相比只多不少。所以,不论我们是否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或缴纳多少,从道义上和法律上讲,绝大部分中国人都没有愧对国家。
我国只有官员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这也是国际惯例,对普通自然人而言并不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老百姓即便拥有大量现金资产且未纳税,但税务机关并不能强制性要求你说出其来源,你有权保持沉默。税务机关只有在掌握相关证据(例如证实为某项收入)、证明确实存在逃税嫌疑的情况下,才能强制要求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即便税务机关强制要求缴纳相关税收,只要自然人按时缴纳,也不存在犯有逃税罪的问题。税收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自然人对国家的债务,只要及时缴纳,曾经的拖延乃至隐匿并不是犯罪行为。只有当税务机关强制要求缴纳而自然人仍然拒不缴纳时,这时才构成犯罪,也就是《刑法》第201条所规定的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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