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福建日报3月15日讯(本网记者王永珍实习生王榕佳)我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效果如何?3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报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立法效果评估,给出了答案
《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省的消费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经营者更加注重依法经营,消费者更有依法维权意识,各级消委会和有关部门更是加大了依法履职力度。
知法懂法方能维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0年8月至12月开展的立法效果评估显示,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的认知程度较好,但在一些方面认知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
评估发现,《实施办法》中一些创新性的规定还没有得到有效而广泛的运用。例如,《实施办法》中有关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的制度规定,本身是立法的一个亮点,但因为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很难督促经营者先行垫付,导致实践中往往是通过建立先行赔付基金等其他手段来推行。
虽然受访者大都认识到出具票据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也会主动索取,但大多不知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而按照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规定承担合理费用的几乎没有。
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
赋予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定职责和加强对消费权益的国家保护,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社会经济秩序的两个重要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的执行程度如何?评估报告显示,各级消委会积极履职,有关部门加大了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5年多来,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0525件,解决了195511件,解决率达97.5%。全省工商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1988588件,其中:受理申诉275347件,已办结272842件,办结率99.09%,调解成功241016件,调解成功率87.53%,挽回经济损失25757.22万元;受理举报80717件,已办结77426件,办结率95.9%;咨询1632524件。全省质检部门通过12365举报中心共接受投诉、咨询3.2万件,其中处理举报案件923件,货值500多万元。省通信管理局共受理咨询、申诉总量7207人次,其中申诉3595人次,得到化解排除争议的申诉有2918人次。
全省各级消委会还开展了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活动,就餐饮业中的1元消毒餐具、最低消费,物流业中的物品丢失免赔,装修业中的回扣现象,通信业中的强制消费,商场中的打折商品概不退货等,进行点评披露,督促企业整改,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进一步完善法规
此次评估报告对加强《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和完善《实施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完善配套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要根据金融、保险、通信、医疗、教育等不同领域的消费维权,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各项权利和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细化、具体化,形成各自的行业规则,并建立一套符合行业特性的消费维权制度。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受理消费申诉渠道,督促落实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制度,加快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
及时呼应消费领域新变化。如对于网购、团购等新型消费方式,该如何界定并规范经营者,对其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方面的义务,应当有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要求;对于商品房、汽车、大件家电等大宗商品买卖,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障,如何进行消费维权,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健全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往往怠于行使权利,自认倒霉。如,在医疗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时,会要求合理赔偿的只占14.5%;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在通信服务中受损害时,有要求合理赔偿的只占27.5%。因此,应当建立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建立小额法庭、消费法庭等,建立消费争议的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制度,并完善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起诉制度等,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的便利性、经济性。
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诱因,特别是随着消费领域的扩大,《实施办法》原先规定的处罚、赔偿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对于许多商品,由于赔偿数额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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