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10:38 304 人看过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但是,由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就会加大重整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预期,不必在表决重整计划时对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产生忧虑。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的监督期限,一般要短于或者等于执行期限。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重整计划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

重整计划的特征:

(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

(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

(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2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重整计划什么时候执行
    一、重整计划什么时候执行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
    2023-04-24
    69人看过
  • 重整计划可以强制执行吗
    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能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具体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
    2023-06-13
    173人看过
  • 超过期限未执行重整计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但是,由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限过长,就会加大重整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预期,不必在表决重整计划时对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产生忧虑。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的监督期限,一般要短于或者等于执行期限。因为一般来说,重整措施会在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即着手实施,例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管理人监督的正是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情况,至于一些债权的分期偿还,完全可以由债权人自己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公司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公司的破产,其目的是使公司恢复原状,恢复
    2023-06-14
    69人看过
  • 监督的执行
    民事执行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工伤鉴定监督由谁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023-07-21
    224人看过
  • 破产重整计划应该由谁执行完成
    一、破产重整计划应该由谁执行完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债务人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重组停牌多久并未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法院裁决需要进行重整的公司,需要在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重整。二、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破产重整的程序是:1.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3.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4.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三、破产重整一般需要多长时间破产重整一般需要一年时间,具体时长由债务人重整的实际情况决定。
    2023-03-19
    146人看过
  •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叫停吗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叫停。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因此,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立法体系。(一)制备人我国实行选择制,重整期间的营业要么由管理人管理,要么由债务人管理,故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备。(二)制备的期限重整计划制备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英国、美国等则采用法定主义,英国要求在颁发重整令后3个月内提交,美国要求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起120日内提交。我国也采用法定主义。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三)重整计划的内容1、必要记载事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的受偿方案;(5)重
    2023-06-14
    357人看过
  • 重整计划执行终止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包括债务人不执行和不能执行两种情形。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执行不能而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基于让步而放弃的债权恢复原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已经接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须返还;其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如果同顺位债权的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的清偿未达到同一比例,则破产分配时应当首先对其中受偿比例较低的债权人进行分配;已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例如,甲、乙同为普通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应获得20%的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终止时分别已获得10%和8%的清偿。在破产分配中,应先给乙补足该2%的未清偿部分,然后以剩余的
    2023-06-18
    466人看过
  • 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
    2023-06-14
    319人看过
  • 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执行如何结案
    一、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执行如何结案《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二、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3、法院指定管理人;4、法院通知债权人;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3-04-24
    180人看过
  • 监督债务人重组计划的作用和意义
    对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1、管理者是监督者,在重组期间,管理人作为重组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监督债务人重组计划的执行;2、监督期限,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组之日起,具体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的期限确定,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限为准;3、监督方式主要是债务人的主动报告,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4、终止监督,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组计划的监督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延长期限届满的监督报告,管理人提交监督报告之日为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之日。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根据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8号公告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的法制工作部门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查
    2023-07-02
    476人看过
  • 重整计划:破产清算后的破产重整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3、人民法院已经受
    2023-07-16
    168人看过
  • 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终止是开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实发生而终止重整程序。重整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即应终止;二是重整计划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变更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法院得裁定终止重整。重整终止后,法院作出的各项保全处分当然失效,原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或股东权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偿或行使权利,于终止重整后其权利随之恢复,因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职权也同时恢复。重整开始后至终止重整前的公司行为对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时,应将裁定书发送主管机关并通知其为终止重整登记。对于合乎破产规定的,法院得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一、重整程序终止和重整计划终止有什么区别(1)这两个是不同的阶段,是有区别的,要注意区分终止重整程序
    2023-02-16
    353人看过
  •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比较广泛,主要包括: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
    2023-04-24
    104人看过
  • 除权对重整计划的影响:限制与影响
    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也称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因为这一特征。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债权)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这是为了在保障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抵销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规定过于粗略,尤其是缺少禁止条款,不足以作为人们正确行使权利的行为规范,一旦付诸实施,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因此,应借鉴参照各国破产法有益之经验,加以补充完善以
    2023-07-10
    274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法律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1
      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 1、管理人为监督人。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 2、监督期限。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开始,具体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期限确定。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限为准。 3、监督方式主要为债务人的主动报告。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
    •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是多久?具体是怎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5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 重整计划的特征: (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 (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 (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5)重整计划执行
    • 法律是怎样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制度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5
      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 1、管理人为监督人。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 2、监督期限。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开始,具体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期限确定。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期限为准。 3、监督方式主要为债务人的主动报告。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
    • 超过期限未执行重整计划应该如何处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
    • 民事执行监督的期限为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
      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可以作如下分析,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