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同其他险种待遇的享受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法规定了两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理所当然地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支出渠道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0年代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用都由本单位负担。80年代后,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匀,有的企业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60%以上,由此导致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使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倾向于排斥妇女,造成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
三、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议对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予以解决。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来促进妇女就业,同时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已将未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了支付范围,为了扩大受益面,本法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里所说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业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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