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刑讯逼供定罪量刑的罪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09:35:49 383 人看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司法工作人员,且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理论上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大,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在法检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但在这里的人员类型包括以下几类:侦查,监察,检察,审判这几类人员。

刍议刑讯逼供的根源与防治对策

2005年3月以来,全国几家大的新闻媒体相继爆光了几起令社会震惊、引起公众关注的冤案。这几起冤案都与杀人有关,如佘祥林杀妻案、王树红杀人案、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发生这样的冤案,公众感到不可理解,对掌握刀把子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质疑,对产生冤案的原因进行种种猜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的危害

毛泽东同志在1943年8月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对刑讯逼供作了精辟的论述:审讯人对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及其他威逼方法;然后被审人随意乱供,诬陷好人;然后审讯人员及负责人不加思索地相信这种绝对不可靠的供词,乱捉、乱打、乱杀。这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针与方法。从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逼取被审查人员的口供;二是盲目相信逼出来的口供去抓人、关人、判人;三是刑讯逼供完全是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

刑讯逼供是我党、我国肃反、镇反和公安工作的一个毒瘤,危害很大。一是容易造成扩大化的错误,放纵坏人,伤害好人。二是容易造成是非不分、真假不分,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错杀无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严重损害和败坏党、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四是破坏了党纪国法,败坏了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歪风。五是不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由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不仅使口供丧失了证据的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使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而翻供,造成案件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后反复退查,无法定罪判处。六是坑害了一批干部,使一些所谓好心办坏事的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是反对刑讯逼供的,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我党在肃反斗争中曾经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伤害了一些好同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搞逼、供、信。这条教训使我们党认识到,要防止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就必须坚决反对逼、供、信,而要反对逼供信首先必须禁止肉刑和一切变相肉刑。新中国成立后,在镇反和公安工作中,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对刑讯逼供问题仍十分重视,在许多讲话、文件和批示中,又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1979年7月我国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严禁刑讯逼供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刑法》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刑诉法》则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部也就刑讯逼供问题多次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了专项整治。

刑讯逼供的根源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封建社会,剥削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制定一整套为其所用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不少公开推行或鼓吹刑讯逼供。如我国封建社会的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就是推行搞刑讯逼供的。所谓罪从供定就是没有口供不能定案。相反,没有其他证据,只要有口供却可以定案。为了获取口供,判官往往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即使被人称为包青天的包公,在审案中也使用肉刑来逼供。在十年文革中,四人帮为了迫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在群众专政的幌子下,大搞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大搞刑讯逼供,使刑讯逼供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大肆鼓吹打人有理,没有材料从犯人嘴里掏,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的谬论,这正是罪从供定的现代翻版。

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是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根源。长期以来,公安、司法机关被看成是具有镇压功能的国家机器、专政工具。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打击犯罪成为刑事执法和司法所追求的惟一目标。于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宁左勿右、宁严勿宽、宁错无漏成为侦查、办案的思维定势。因此,每当遇到大案、难案,尤其是所谓民愤大的案件而又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时候,为了尽快侦破、办结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往往使用非法的侦查、审讯手段,如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践踏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讯逼供是主观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表现。有些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是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方针,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是坐堂办案单纯依靠口供认定案情,或者虽作调查,但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研究案件材料,鉴别是非真伪,从而使自己的主观认识与案件的客观实际相符合,作出正确的论断。而是从主观臆想出发,根据片面的或未经证实的材料,先入为主,先定框框,然后依此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当被讯问者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的时候,就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逼手段进行逼供。逼出口供后又不与其他证据核对、印证,去伪存真,就盲目相信,并据此定案,以致造成冤、假、错案。

急功近利,追求名利的个人主义是刑讯逼供的一个思想根源。有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能差,点子少,办法不多,当案子破不了,案犯审不开的时候,就患得患失,考虑个人得失,怕丢面子,怕挨批评,怕别人说自己无能,于是急于完成任务,就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以求突破案情,交差了事。有的好大喜功,追求人个人名利,在虚荣心和名利思想的驱使下,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以求尽早破案、结案,好在领导面前邀功请赏,晋级提拔,以达名利双收的目的。

刑事犯罪情况日趋复杂,犯难审、证难查、赃难追、人难抓的情况日益突出,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行为。目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流窜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更加凶狠、狡猾,不少犯罪分子是惯犯、累犯,甚至是亡命之徒。他们作恶多端,罪行累累,自知罪行重大,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畏罪思想严重,狡猾抵赖,甚至在人证、物证面前仍拒不供认。有的累犯熟知我侦讯方法,有反侦讯的伎俩,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正是他们这种思想的真实反映。犯罪分子的这些变化,客观上强化了一些办案人员搞刑讯逼供的心理。

反对刑讯逼供的教育存在失误,导致刑讯逼供的蔓延发展。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进了大批新民警,他们中既有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也有各类学校毕业的,还有从社会上招收的地方警。有些民警对有关反对刑讯逼供的指示、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没有学习或学习不够、或理解不深,许多新民警不知道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法制观念淡薄或者根本没有法制观念。由于专业技能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存在的的失误,使一些民警在思想上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还认为刑讯逼供很有效,一打就招,因而没有自觉抵制和反对。

领导纵容包庇,姑息迁就,甚至带头搞逼供信,这是刑讯逼供长期不能肃清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领导干部,在指挥侦讯案件时,只交任务,不交完成任务的方法。当案子破不了、审不开的时候,又不帮助侦办人员分析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方法,而是施加压力,要侦办人员限期突破,否则就乱加批评指责,迫着别人去搞刑讯逼供,甚至亲自参与和带头搞刑讯逼供。有的领导干部在看到、听到下属搞刑讯逼供时,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不是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而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甚至借口动机是好的,保护干部积极性,对搞刑讯逼供的人不批评教育,不严肃处理,甚至逼死人命后还亲自出谋献策,虚报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对抗上级调查。

刑讯逼供的防治对策

要对全体民警普遍、经常、反复进行关于反对刑讯逼供的教育,增强抵制和反对刑讯逼供的自觉性。要组织全体民警,特别是派出所、刑警队等侦办案件单位的民警,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中央、公安部严禁刑讯逼供的一系列指示和规定,剖析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和严禁刑讯逼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经常向全体民警指明,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错误,是党纪、国法和公安工作纪律绝对不容许的,我们掌握着真理和法律,人民群众在我们一边,在我们面前没有查不清的事实,没有弄不清的问题,根本不需要采取这种错误的做法。

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我们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在刑事执法中摒弃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惩罚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打击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事法律既有打击的功能,也有保护的功能,既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打击和惩罚犯罪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由此而漠视或侵犯人权,侵犯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就与执法必须公平、公正的理念相悖。因此,在侦办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人权。

要抓好对新民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对近年来参加公安工作的新民警,进行普遍、系统的培训。培训要以学习法律和公安业务知识为主,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懂得国家法律中有关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掌握正确的侦讯案件的方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自觉抵制刑讯逼供的错误做法。各类公安、警察院校要把反对逼供信的问题列为教学课程,成为必修课,使每一位走出校门的民警都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

要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严肃查处刑讯逼供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领导态度要坚决,旗帜要鲜明,率先垂范,不仅自己不搞刑讯逼供,而且对搞刑讯逼供的行为不支持、不纵容、不包庇、不护短,坚决彻底查处。不论什么人搞刑讯逼供,都必须严肃查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防止刑讯逼供的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凡发生刑讯逼供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清除主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在侦讯案件中,要使自己的思想认识服从案件客观事实,而不能要案件的客观事实服从自己的主观认识。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勘查、检验、审讯、取证等一系列侦查活动,依法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并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假,去伪存真,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上分清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界限,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在指挥破案、办案的时候,领导要给侦办人员出主意、想办法,给予具体指导,而不能只发号施令。当案子破不了、审不开的时候,态度要冷静,要帮助侦办人员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亲自参加侦讯活动,带领侦办人员攻坚克难,而不能乱加批评指责,随意施加压力,迫使别人搞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决定了其整治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坚持常抓不懈,经常抓,反复抓,直至完全禁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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