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刑讯逼供定罪量刑的罪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09:35:49 383 人看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司法工作人员,且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理论上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大,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在法检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但在这里的人员类型包括以下几类:侦查,监察,检察,审判这几类人员。

刍议刑讯逼供的根源与防治对策

2005年3月以来,全国几家大的新闻媒体相继爆光了几起令社会震惊、引起公众关注的冤案。这几起冤案都与杀人有关,如佘祥林杀妻案、王树红杀人案、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发生这样的冤案,公众感到不可理解,对掌握刀把子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质疑,对产生冤案的原因进行种种猜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的危害

毛泽东同志在1943年8月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对刑讯逼供作了精辟的论述:审讯人对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及其他威逼方法;然后被审人随意乱供,诬陷好人;然后审讯人员及负责人不加思索地相信这种绝对不可靠的供词,乱捉、乱打、乱杀。这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针与方法。从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逼取被审查人员的口供;二是盲目相信逼出来的口供去抓人、关人、判人;三是刑讯逼供完全是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

刑讯逼供是我党、我国肃反、镇反和公安工作的一个毒瘤,危害很大。一是容易造成扩大化的错误,放纵坏人,伤害好人。二是容易造成是非不分、真假不分,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错杀无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严重损害和败坏党、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四是破坏了党纪国法,败坏了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歪风。五是不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由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不仅使口供丧失了证据的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使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而翻供,造成案件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后反复退查,无法定罪判处。六是坑害了一批干部,使一些所谓好心办坏事的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是反对刑讯逼供的,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我党在肃反斗争中曾经犯了扩大化的错误,伤害了一些好同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搞逼、供、信。这条教训使我们党认识到,要防止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就必须坚决反对逼、供、信,而要反对逼供信首先必须禁止肉刑和一切变相肉刑。新中国成立后,在镇反和公安工作中,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对刑讯逼供问题仍十分重视,在许多讲话、文件和批示中,又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1979年7月我国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严禁刑讯逼供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刑法》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刑诉法》则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部也就刑讯逼供问题多次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了专项整治。

刑讯逼供的根源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封建社会,剥削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制定一整套为其所用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不少公开推行或鼓吹刑讯逼供。如我国封建社会的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就是推行搞刑讯逼供的。所谓罪从供定就是没有口供不能定案。相反,没有其他证据,只要有口供却可以定案。为了获取口供,判官往往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即使被人称为包青天的包公,在审案中也使用肉刑来逼供。在十年文革中,四人帮为了迫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在群众专政的幌子下,大搞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大搞刑讯逼供,使刑讯逼供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大肆鼓吹打人有理,没有材料从犯人嘴里掏,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的谬论,这正是罪从供定的现代翻版。

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是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根源。长期以来,公安、司法机关被看成是具有镇压功能的国家机器、专政工具。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打击犯罪成为刑事执法和司法所追求的惟一目标。于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宁左勿右、宁严勿宽、宁错无漏成为侦查、办案的思维定势。因此,每当遇到大案、难案,尤其是所谓民愤大的案件而又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时候,为了尽快侦破、办结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往往使用非法的侦查、审讯手段,如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践踏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讯逼供是主观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表现。有些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是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方针,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是坐堂办案单纯依靠口供认定案情,或者虽作调查,但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研究案件材料,鉴别是非真伪,从而使自己的主观认识与案件的客观实际相符合,作出正确的论断。而是从主观臆想出发,根据片面的或未经证实的材料,先入为主,先定框框,然后依此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当被讯问者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的时候,就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逼手段进行逼供。逼出口供后又不与其他证据核对、印证,去伪存真,就盲目相信,并据此定案,以致造成冤、假、错案。

急功近利,追求名利的个人主义是刑讯逼供的一个思想根源。有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能差,点子少,办法不多,当案子破不了,案犯审不开的时候,就患得患失,考虑个人得失,怕丢面子,怕挨批评,怕别人说自己无能,于是急于完成任务,就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以求突破案情,交差了事。有的好大喜功,追求人个人名利,在虚荣心和名利思想的驱使下,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以求尽早破案、结案,好在领导面前邀功请赏,晋级提拔,以达名利双收的目的。

刑事犯罪情况日趋复杂,犯难审、证难查、赃难追、人难抓的情况日益突出,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行为。目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流窜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更加凶狠、狡猾,不少犯罪分子是惯犯、累犯,甚至是亡命之徒。他们作恶多端,罪行累累,自知罪行重大,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畏罪思想严重,狡猾抵赖,甚至在人证、物证面前仍拒不供认。有的累犯熟知我侦讯方法,有反侦讯的伎俩,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正是他们这种思想的真实反映。犯罪分子的这些变化,客观上强化了一些办案人员搞刑讯逼供的心理。

反对刑讯逼供的教育存在失误,导致刑讯逼供的蔓延发展。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进了大批新民警,他们中既有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也有各类学校毕业的,还有从社会上招收的地方警。有些民警对有关反对刑讯逼供的指示、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没有学习或学习不够、或理解不深,许多新民警不知道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法制观念淡薄或者根本没有法制观念。由于专业技能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存在的的失误,使一些民警在思想上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还认为刑讯逼供很有效,一打就招,因而没有自觉抵制和反对。

领导纵容包庇,姑息迁就,甚至带头搞逼供信,这是刑讯逼供长期不能肃清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领导干部,在指挥侦讯案件时,只交任务,不交完成任务的方法。当案子破不了、审不开的时候,又不帮助侦办人员分析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方法,而是施加压力,要侦办人员限期突破,否则就乱加批评指责,迫着别人去搞刑讯逼供,甚至亲自参与和带头搞刑讯逼供。有的领导干部在看到、听到下属搞刑讯逼供时,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不是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而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甚至借口动机是好的,保护干部积极性,对搞刑讯逼供的人不批评教育,不严肃处理,甚至逼死人命后还亲自出谋献策,虚报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对抗上级调查。

刑讯逼供的防治对策

要对全体民警普遍、经常、反复进行关于反对刑讯逼供的教育,增强抵制和反对刑讯逼供的自觉性。要组织全体民警,特别是派出所、刑警队等侦办案件单位的民警,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中央、公安部严禁刑讯逼供的一系列指示和规定,剖析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和严禁刑讯逼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经常向全体民警指明,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错误,是党纪、国法和公安工作纪律绝对不容许的,我们掌握着真理和法律,人民群众在我们一边,在我们面前没有查不清的事实,没有弄不清的问题,根本不需要采取这种错误的做法。

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我们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在刑事执法中摒弃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惩罚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打击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事法律既有打击的功能,也有保护的功能,既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打击和惩罚犯罪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由此而漠视或侵犯人权,侵犯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就与执法必须公平、公正的理念相悖。因此,在侦办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人权。

要抓好对新民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对近年来参加公安工作的新民警,进行普遍、系统的培训。培训要以学习法律和公安业务知识为主,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懂得国家法律中有关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掌握正确的侦讯案件的方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自觉抵制刑讯逼供的错误做法。各类公安、警察院校要把反对逼供信的问题列为教学课程,成为必修课,使每一位走出校门的民警都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

要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严肃查处刑讯逼供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领导态度要坚决,旗帜要鲜明,率先垂范,不仅自己不搞刑讯逼供,而且对搞刑讯逼供的行为不支持、不纵容、不包庇、不护短,坚决彻底查处。不论什么人搞刑讯逼供,都必须严肃查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防止刑讯逼供的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凡发生刑讯逼供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清除主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在侦讯案件中,要使自己的思想认识服从案件客观事实,而不能要案件的客观事实服从自己的主观认识。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勘查、检验、审讯、取证等一系列侦查活动,依法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并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假,去伪存真,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上分清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界限,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在指挥破案、办案的时候,领导要给侦办人员出主意、想办法,给予具体指导,而不能只发号施令。当案子破不了、审不开的时候,态度要冷静,要帮助侦办人员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亲自参加侦讯活动,带领侦办人员攻坚克难,而不能乱加批评指责,随意施加压力,迫使别人搞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决定了其整治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坚持常抓不懈,经常抓,反复抓,直至完全禁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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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两种所适用的刑罚也不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检发的相关立案标准可知区别的关键是行为背后所带来的后果。一、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2.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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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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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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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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