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诉讼双方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管辖权将属于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诉讼双方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根据这一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辖权将属于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 婚 纠 纷 管 辖 权 原 则 是 什 么 ?
离婚涉及到的纠纷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离婚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根据这一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辖权将属于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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