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不予立案算结案吗
倘若蓄意侵犯之行为并不满足立案所需之要件,受害者有权请求暂缓立案处理。然若此类行为确属受案机构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且该机构判定存在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等立案所需的各项要素,那么受案机构应依法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强奸罪不予立案是怎样的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司法程序之中,倘若案件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相关方有权请求暂时搁置此案。
然而,若确属受案机关管辖范围之内,且经过其判断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时,受案机关应立刻依法启动立案程序。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进行快速且严格的审核。
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时,应当立即依法立案调查;
反之,若判明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之情极其轻微,无需追究法律责任者,亦应不予立案处理,同时向相关举报人和控告人通报不立案原因。
如控告人对此决议持有异议,可依法行使复议权利。
3、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执行立案侦查行动,或被害者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的决定产生质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详细解释。
倘若人民检察院判定上述理由无法令人信服,便有权勒令公安机关履行立案职责,公安机关接收通知后必须依法立案侦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奸罪不予立案算结案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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