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民法典》第638条中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买受人试验认可标物后买卖合同生效。而试用买卖预约合同则为预约合同,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采用物主主义即所有人主义,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前,标的物风险由卖方(物主)承担;但所有权一经移转于买方,则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都由买方承担风险。简言之,风险随所有权移转而移转。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都采用了上述立法思想。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所有权移转前,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移转后,由买方承担;由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失,致使交货迟延,则货物的风险就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二是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美国、奥地利即采此做法。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谁占有标的物,谁才有最大的方便去维护标的物的安全,防止标的物的风险发生,而对于不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维护标的物安全是困难的。上述两种立法例比较而言,第二种立法例强调以交付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有助于督促占有人积极地保护标的物的安全。我国《民法典》也采取了交付主义,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准。它在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n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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