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30:52 68 人看过

第一百一十条(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释解)

本条是关于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既是专门机关的职责,同时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为了配合侦查人员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使无罪的人早日脱离诉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协助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那些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及时交出。如果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交出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新增加了视听资料的规定,这是为了与本法第42条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相协调。所谓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片、微型胶卷、电话录音、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视听资料越来越广泛地进入社会生活。视听资料在一些犯罪如日益猖獗的电脑犯罪等新型犯罪领域,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材料。因此,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视听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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