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20:50:34 184 人看过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流程,包括以下七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二)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三)征地审核与批复;

(四)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五)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六)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七)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二、土地征用的特点

(一)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四)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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