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5)1号文《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考生对成绩质疑的救济途径仅为申请成绩复核,并未规定可以申请公开考卷。
2015年高考(精品课)成绩公布后,江苏省泰兴市第一中学的考生小闻发现,其历史成绩竟然是C等。平时历史模拟成绩一向得A或A+的她,怀疑自己的考卷被评卷老师误判了,遂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及其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请,要求查看自己的考试答卷,均被拒绝。
无奈之下,小闻将江苏省教育厅告上法庭,要求公开历史答卷、原始分数以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
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江苏省教育厅作出“不予公开”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江苏省教育厅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公开信息等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状告教育厅
小闻就读于江苏省泰兴市第一中学,是当地一所四星级的高中。高考前,小闻的历史科目平时模拟考试都是A和A+,然而,2015年高考的结果却是C。虽然小闻的语、数、外总成绩高出一本投档线20分,达到不少重点大学的录取线,但却卡在历史科的C等级上,因此错过很多理想高校。这个结果对小闻打击很大,其班主任也认为这个成绩不是她的平时水平。
2015年6月,在得知成绩后,小闻的母亲陈女士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查分申请。随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回复称,成绩准确无误。但对于小闻的具体分数,则未公布。对此,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称,考生答卷属于“国家秘密级秘密”,不属于行政公开的范畴,因此,考生或家长不能查看考生答卷。
对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答复,小闻的母亲陈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她们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半个月后,江苏省教育厅“不予公开”的回复再次打碎了小闻一家的希望,并称“答卷、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015年10月,陈女士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回应称:考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并要求撤销此前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卷”的行政回复,还要求其于15个工作日内对陈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回复。
不过,陈女士至打官司前仍未得到江苏省教育厅的重新回复。而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高考答卷扫描后,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陈女士担心,很有可能高考成绩公布6个月后,其女儿小闻的答卷就被销毁了。于是,小闻将江苏省教育厅告上法庭。
原告称不能漠视考生纠错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教育部印发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第41条明确规定: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因此,江苏省教育厅既可以是考试信息的公开方,也是考试信息公开的授权方,所以江苏省教育厅具有公开考试信息的法定职责。江苏省教育厅“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原告代理人还认为,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五点虽然规定“考试后的考生答卷不属于国家秘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一定范围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也未将考生本人排除在外,更没有绝对禁止公开,所以江苏省教育厅可以公开考生答卷。此外,被告江苏省教育厅拒绝公开考卷的理由是“公开高考历史等级分数线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点毫无依据。
原告代理人还表示,既然阅卷存在误判的可能,就应该设立相应的纠错机制,不能说怕麻烦、怕担责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不作为。
被告称影响考卷命题公正性
被告代理人认为,江苏省教育厅不具有公开考试信息的法定职责。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合这一规定。
其次,根据教育部(2015)1号文《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考生对成绩质疑的救济途径仅为申请成绩复核,并未规定可以申请公开考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已经履行了成绩复核程序并作出书面答复。
“公开考卷会涉及评分规则,因此会影响今后考卷命题的公正性,且一旦形成常态,恐将会引发考试成绩不理想的考生蜂拥至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纷纷要求查分,从而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关键是,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履行了成绩复合程序,也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所以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代理人称。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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