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燕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01:16 182 人看过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行部副部长,住西安市建西街省体育局家属院3号楼104室。2004年6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伟,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字(2004)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中,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负责监管、结算陕西省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各市、县发行工作期间,承包商杨永明先后三次送给吴某8000元。被告人吴某将收受的8000元分别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二、200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西安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期间,被告人吴某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孙承贵等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行为得逞,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了严重的损害。另外,2004年4月,被告人吴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将杨永明获得的402253元弃奖,做假帐入帐,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辩称:杨永明给的8000元是辛苦费和误餐费;将弃奖给杨永明是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开会定的,她只是执行。其辩护人辩称:

1、吴某虽收受杨永明8000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吴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值得探讨。

2、吴某在本次体彩发行中的职责是财务组组长,只负责财务工作,而不应该对监管的问题负责,监管职责应由西安市体育局和市体彩中心承担。吴某将弃奖给杨永明是执行省体彩中心的决定和领导的指示,她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吴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负责监管、结算陕西省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各市、县发行工作期间,个体承包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吴某在销售过程中曾给其提供过方便,并为以后能继续得到关照,先后于2003年底,在从渭南发行即开型彩票结束返回西安的途中,送给吴某3000元;于2004年2月委托发行部监管工作人员田伟东(另案处理)送给吴某3000元;于2004年3月,在同去陕西省财政厅办理体育彩票发行事宜的途中,送给吴某2000元。被告人吴某收受以上共计8000元后,分别将该款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二、2004年3月20日至3月25日,经西安市政府同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由市体彩中心承办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发行,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张永民(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吴某及监管工作人员田伟东,负责对此次彩票发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但在彩票销售前,被告人吴某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没有配合公证人员进行二次开奖器具的准备工作,致使杨永明有机会单独将装有二次开奖的信封拿回作弊;彩票发售期间,被告人吴某虽发现了负责兑付大奖的孙承贵(另案处理)是承销商杨永明聘用的人员,不是规定的体彩机构工作人员,但其并未提出纠正意见,也未向领导汇报,致使孙承贵承担了兑付大奖的重要工作;兑付大奖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又违背职责、擅离职守,没有亲临兑奖现场对兑奖环节进行全程的有效监管,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监管意见和兑奖要求,致使兑奖环节严重失控,使得杨永明、孙承贵等人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行为得逞,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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