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1:42 491 人看过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3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治建设,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下降。在抽样调查中,有66%的群众对法律能够保障公民与政府地位平等表示怀疑;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官员认为行政审判仅是一种形式,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行政案件数量偏低,增幅减慢,部分地区出现负增长。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计划生育、企业经营自主权、行政诉讼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以下。

54参见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55参见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56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于《法治秩序的建构》,第66页。

57梁治平:《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载李盾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35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袁曙宏李洪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6: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想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设计中,应凸显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理念,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各方面加以完善。1.明确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美国,法院一般将下列十一种情形视为股东直接诉讼:1.请求公司支付已合法宣布的股利或强制性股利之诉;2.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查阅权之诉;3.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预防对其比例利益的欺诈性稀释之诉;4.行使表决权之诉;5.对于表决权受托人之诉;6.对于尚未完成的超权行为或其他威胁性侵害行为的禁止令之诉;7.请求内部人将其在没有履行适当披露义务的情形下而购买的股份收益予以返还之诉;8.请求控制股东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之诉;9.公司设立前协议违反之诉;10.股东协议违反之诉;11.强制公司解散之诉。而倾向于将下列五种情形视为股东派生诉讼:1.股东对于既遂的越权行为提起的损
    2023-06-05
    289人看过
  • 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应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或至少是上市公司)股东代表权诉讼而言,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是否可以将此类案件定性为非财产案件而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或区分案件的共益权、自益权性质区分收费标准与方式等等,都应加以明确规定。至于滥诉之防范,因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股东的资格作了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限制,诉讼的条件并非轻易可达成,因而,将股份有限公司(或至少是上市公司)股东代表权诉讼预交诉讼费的门槛大为降低,是可行的。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什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1、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前置程序:上述股东应当首先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
    2023-04-11
    468人看过
  •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完善探讨
    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仍然处于制度宣示阶段,缺乏可操作性是其现在的根本弱点,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管辖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主要两类人员:一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类是高度概括的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前面已有所阐述,既可能包括公司的内部人员和关联人员,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清算人,也可能包括公司外部的他人。因此,我们可以对这两类人员进行再分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二是公司外部人员。针对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人员的不同,可对股东派生诉讼管辖作如下设计:(1)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提起的代表诉讼,均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建议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以董事、控制股东、
    2023-06-05
    129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制度
    一、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和规则,明确对管制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统一规范协调管制刑从判决交付执行行刑完毕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实现管制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管制刑执行不尽人意的状况。本人认为,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应有的内容包括:(1)关于被管制罪犯执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重或附加惩罚的规定。(2)关于不同情形下被处管
    2023-02-16
    101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制度
    一、完善管制刑的立法人身危险性因素是确定对罪犯是否适用管制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现行《刑法》对此只字未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作出“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衡量应综合犯罪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和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加以考虑”的规定。这样能为法官对具体罪犯是否决定适用管制刑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二、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
    2023-04-15
    58人看过
  • 对于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
    1、充实原告股东资格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不仅需要符合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形式资格,还要符合实质资格,但对于如何检测原告股东公正并且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譬如,原告股东与所诉称的交易是否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该种诉讼是否得到其他股东的广泛支持;原告股东是否曾经参与、批准或者默许过所诉称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等。这些因素只是一些重要的参考因素。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关于这一条件,建议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予以补充。2、明确派生诉讼为非财产诉讼日本商法将股东派生诉讼视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一律按8200日元收费。韩国民事诉讼等印花税法将股东派生诉讼视为无法知道诉价的诉讼,不考虑请求金额,一律将诉价作为1000万韩元,计算印花税。以上立法,我国应予以借鉴。虽然派生诉讼理论上原告股东应当与其他财产案件的原告一样,按照争议的金额和法定比例预缴诉讼费
    2023-06-05
    175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7
      我国假释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对累犯及特定犯罪不得假释的规定,假释撤销条件及撤销后处理上的缺陷等。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立法的构想:对累犯及特定犯罪可以适用假释,但要严格适用条件;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罪犯则应放宽适用条件;假释期间新罪被免除刑事处罚或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假释。新罪为过失犯,或漏罪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撤销假释,酌定之;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尚未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假释。超过追诉期限的,酌定是否撤销假
    • 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包括什么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于假释的本质,学界有恩惠说、刑罚执行方式说、刑罚消灭形态说和权利说等不同理论。恩惠说认为假释是国家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长期保持良好的行为的奖赏;刑罚执行方式说认为,因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良好表现而让其回到社会中来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以有助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刑罚消灭形态说认为,假释相当于对服刑人员采取的部分刑期的缓期执行;假释权利说认为,假释是受刑人因自己在刑期执行中的良好表现而获得,以实际的行
    •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完善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4
      一般的,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
    • 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