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20 10:13:39 287 人看过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日届满;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规定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原则相悖,也容易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反对。

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还是当事人的法治意识都有待提高,《执行解释》规定关于“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仍然应当在实践中继续适用。当然,随着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今后在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时,是否有必要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届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选择。

3、不作为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旧行政诉讼法和《执行解释》均未直接规定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既往实践中,由于有些行政不作为始终处于延续状态,难以确定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因而只要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拒绝或者明确不履行职责的书面决定,相对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往往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也有的参照作为类行为的起诉期限来掌握,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不少地方呼吁应当对此加以明确。该解释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起诉期限的功能之一,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起诉期限过长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尽快稳定;二是有利于统一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标准;三是依申请的不作为,即使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没有提起诉讼,很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再次申请启动行政程序,进而启动复议和诉讼程序,因而对不作为按六个月起诉期限执行,一般不会影响相对人申请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当然,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形态各异,许多不作为实际上也不会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就存在是否适用《执行解释》规定“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问题。笔者认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已经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解释》规定也已经对不作为案件规定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这些已经完全能够保护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故不宜再参照适用“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特别是作出这种制度安排,并不会对诉权行使造成影响,因为即使未能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相对人仍可随时向行政机关再次提出申请,重新启动行政程序;如行政机关不履行的,相对人仍可依法提起诉讼。

4、特别规定的起诉期限适用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法律对起诉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行政复议法、邮政法、统计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森林法、海关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三十日起诉期限;专利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等。凡是法律有这些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关于审理和裁判的法律适用问题

1、审理期限

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审为三个月,二审为两个月,新行政诉讼法分别延长为六个月、三个月。由于审理期限是对法院自身的要求,应当从严掌握,《适用解释》规定第二款规定:“5月1日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这意味着新法实施后对尚未审结的案件,一审应当在三个月内、二审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

2、已完成程序性事项的效力

《适用解释》第二款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即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申请再审程序,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原则上均不得否定在5月1日前已经进行的程序的效力,并受其约束。

3、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法律适用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但实践中对何为实体问题、实体规定,何为程序问题、程序规定,常有不同理解。行政诉讼法虽然主要是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但其中关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证据规则等仍具有一定实体性。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说全部适用或者全部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对5月1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有的甚至是已经庭审尚未宣判)的案件,究竟应当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裁判,同样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根据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审理甚至已经庭审结束,就应当适用旧行政诉讼法裁判。而且新法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如果适用新法裁判,可能会出现庭审时未予考虑的因素却影响了裁判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种类等属于法院裁判职权的专属事项,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裁判。即只要是5月1日前未审结的,都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进行裁判。

应当说,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既是一个法理问题,也是一个司法政策的选择问题。笔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后一种意见更为合理。主要理由为:一是就行政诉讼而言,所谓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主要是指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应当“从旧”,须按照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来判断;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程序和裁判方式的选择,一般说来并不直接影响合法性评价标准问题,可以“从新”适用审理和裁判的规则。二是行政诉讼法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实体内容性质,但总体上还是程序法。司法裁判权的本质是解决纠纷的手段,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种类等适用新法,往往会有利于增强纠纷解决的效果。三是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在裁判方式和裁判主文上有一定变化,但合法性审查原则和标准却并无变化。即使给付之诉、义务之诉、确认之诉等裁判方式,较之旧行政诉讼法有所丰富和完善,也只是裁判类型和审理强度的变化,并不涉及审查标准的改变。四是从案件的数量上看,此类案件并不会太多,且只会在过渡期内出现,适用新法裁判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更新与进步,更符合法治的发展方向。

4、未结二审、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

无论是二审还是再审程序,均是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一审或者生效裁判进行的审判,而对原审裁判的评价只能是依据原裁判作出时的旧行政诉讼法,而不能适用在二审、再审程序时才生效的新行政诉讼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适用旧行政诉讼法裁判的行政一审案件引发的上诉、申请再审时,应当适用旧行政诉讼法。旧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或者明显不宜适用的条款除外。

5、新旧法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凡需要表述新旧行政诉讼法的,可以分别表述为“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引用具体条文时,分别表述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

三、关于违反诉讼纪律行为的制裁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一些制裁方式和制裁手段是旧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只要当事人违反诉讼纪律的行为是发生在5月1日后,就应当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处理。即使是人民法院适用旧行政诉讼法审理二审或者再审案件,也可以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在5月1日后实施的违反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关于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适用解释》规定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只对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作了规定,未明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界限。复议机关于5月1日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于5月1日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应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5月1日前立案受理时未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5月1日后是否要追加复议机关为被告,都应当加以明确。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均是5月1日起实施,只要人民法院在5月1日后立案,就应当执行新行政诉讼法,可以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不应当取决于人民法院立案时间,而应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间为基准。从上述观点看,与其说复议机关做被告是实体问题,不如说是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问题。既然依照旧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5月1日前按照旧行政诉讼法规定已经立案的,即使是在5月1日之后案件仍在审理,也不宜再追加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但5月1日之后立案的,即使复议决定是在5月1日前作出,人民法院也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等规定,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需要说明的是,与《执行解释》规定将改变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也作为改变复议结果的规定不同,《适用解释》改变了对复议机关维持行为的认定标准,即只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才视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因此,无论是根据《执行解释》还是《适用解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或者适用法律的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都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五、关于新制度新规定的适用问题

与旧行政诉讼法相比,新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可以一并申请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此两种制度并不涉及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变化,只是为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和方式增加了新的内容。因此,原则上只要是在5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当事人均可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或者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适用解释》规定、规定规定,不论是一并申请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还是申请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都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因此,在5月1日前已经开庭审理或者法庭调查已经结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六、关于申请再审问题

1、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

新旧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不同的。《执行解释》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适用解释》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5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和《执行解释》规定规定的二年申请再审期限执行。当事人如果在5月1日后申请再审,则应当执行六个月的期限。即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31日。如在5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届满二年的,则按届满时日期计算。

当然,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具有规定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以及第三项规定的伪造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超过法定期限的再审申请处理

5月1日后,当事人对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一般应视为申诉信访,一般不作为再审申请立案。当然,当事人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生效裁判不能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发现违法裁判。在特殊和个别情况下,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规定,启动再审或者提审程序。

3、申请再审的法院

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就将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从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修改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5月1日之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4、申请检察监督

随着再审制度改革和再审路线图的确立,行政诉讼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有限再审”和“一次再审”制度。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定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通过检察监督方式寻求救济。《适用解释》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该条规定既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渠道,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少数当事人缠讼缠访现象。

七、关于原有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部分被新行政诉讼法吸收,部分被《适用解释》所吸收。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5月1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规定不冲突的,仍可以继续适用。同时,虽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国家赔偿有所不同,但在新旧法律的衔接问题上,同样存在共性。因此,在新旧行政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样具有一定的参照借鉴价值。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5: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
    自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来,各地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探索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诉讼诉讼违法调查工作,是构建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重要内容、是调整民行检察监督结构的重要契机、是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民行检察工作地位、推动民行工作整体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以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要坚持法律定位,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坚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的原则,正确行使调查权。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
    2023-06-06
    327人看过
  • 新旧《国家赔偿法》衔接如何完善?
    2011年3月18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的,原则上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2011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这是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修正后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旨在处理新旧法衔接问题。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后,与旧法相比,新法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前置程序,扩大了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赔偿程序更加通畅。按照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的介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的,审查处理该赔偿案件时,原则上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2023-06-06
    336人看过
  • 河北国税明确新旧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从2007年7月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并要求民政部门对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新的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为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专门下发通知(冀国税[2008]382号),明确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通知明确,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注意以下三项问题:(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以文号简称)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财税
    2023-06-07
    88人看过
  • 行政赔偿的诉讼问题具体是怎样的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先决条件。(2)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诉讼被告。(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因为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应予赔偿。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赔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从中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争议。(4)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例如,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自己所受损
    2023-06-11
    175人看过
  • 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律师法。新律师法,日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了“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衔接与互动”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人士,与来自学界的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顾永忠等知名学者汇集一堂就许多大家关心的问题展开了积极深入地探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的位阶关系□律师法此次修改大幅度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且这些内容直接涉及到对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针对这种新的法律修改模式,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看法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此举值得肯定,必将推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法不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具体步骤、程序作出规定,刑事程序的内容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
    2023-06-11
    152人看过
  •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的衔接问题
    一、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的衔接问题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是《商标法》修改时新增加的条款,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无对应条款对前述情形直接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惑基层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从工商总局2015年年底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到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及今年2月的修订草案一审稿、今年8月的修订草案二审稿,都明确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混淆行为,并设定了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但是,今年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条又删除了
    2023-04-23
    231人看过
  • 新单位社保衔接问题解答
    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想要办理社会保险的,需要由新的用人单位或当事人自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当事人应当在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准备个人身份证件到新入职公司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转移登记,继续缴纳社保费用即可。离职后没有新单位接收社保怎么办可以以个人名义到社保中心缴纳,但是只能够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就不会继续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会在15日内,给劳动者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不想自己缴纳的话,可以尽快找工作,有新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
    2023-07-19
    488人看过
  • 行政诉讼第三人几个问题的探讨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三人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包括第三人的资格,即哪些情况下哪些主体能作为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等等。随着《行政诉讼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有必要结合行政审判实践,深入研究和探讨第三人问题。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尽管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对第三人的概念比较通行的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上述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
    2023-06-06
    265人看过
  • 行政诉讼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探讨
    行政诉讼新法旧法的适用: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2022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适用条件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
    2023-07-16
    125人看过
  • 新旧事业单位制度衔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原会计制度与政府财税改革脱离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改革的广泛推行及实施,被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资金原则上也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有制度来规范资金的收付结转等问题,为了保障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完美毗连,顺应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原会计制度亟待补充新鲜血液及创新内容。基于此,新会计制度改革千呼万唤始出来。(二)原制度规定的资产核算方法落后,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资产现状事业单位资产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账面价值就是购置当时的支出,不计提累计折旧及摊销,资产折耗不能在使用期间得到准确反映,计量口径含糊不清,无法体现资产的实际价值信息,财务报告中不能反映更多内容,不利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与成本核算,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不能充分体现。(三)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较随意,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其特殊性,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基础、会计核
    2023-12-16
    325人看过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怎么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办法:如果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但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则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一)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2、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3、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4、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1、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2、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政诉讼以救济为主。3、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1、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法律规定的例外。2、法律规定才可终局裁决。一
    2023-07-27
    479人看过
  •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几个具体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若干特殊的具体制度,考虑到篇幅,仅介绍以下四种制度。(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确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但是,这一观念已经受到了挑战。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对于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机关具有酌处权的行为等,得允许调解。同时,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一般认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因此允许进行调解。(二)撤诉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
    2023-06-13
    274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新的哪一条适用旧的
    行政诉讼新法旧法的适用: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除旧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但当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一、公司变更法人需要赔偿员工吗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果更换法人代表,但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不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二、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一般规则如下:第一,不同位阶(制定主体不同)。(1)一般原则:位阶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冲突时);(2)特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变通;特别行政区
    2023-06-27
    11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2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旧版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
    2024-04-24
    14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司法解释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4
      为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作出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诉法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共8条的司法解释,就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衔接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6
      为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作出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诉法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共8条的司法解释,就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
    • 行政复议与信访问题衔接具体指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1
      实现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有效衔接,是新时期构建高效、便民、一体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与信访问题衔接目前,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渠道不够畅通,尚未形成合力,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两者的制度性差异,这具体表现为逻辑起点、运作机制、法律地位等的不同。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这种制度性差异导致的衔接难点为:人治与法治的不相协调,对信访的路径依赖难以克服,两者的功能重叠,信访的程序缺陷影响衔接效果等。行政复议与
    • 新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31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
    • 我想了解一个诉讼时效与3年的衔接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30
      法律分析 关于3年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当事人主张适用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