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茂南区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2 05:33:29 33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98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办理材料

字迹工整、清晰,名称、数量与被检植物一致。

需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写明“与此件原件相符”,申请对象签名或盖章。

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出省调运,调入地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森检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如无《产地检疫合格证》,则须进行现场检疫。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3号大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11号市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补正的,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开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2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表格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ly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2014年)

全部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森防检疫站,顺德区森防检疫站,省直属国有林场,?

各县(市、区)森防检疫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成效,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我省县级以上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业务。?

二、受委托森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林业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配备检疫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配置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和办证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规定收取检疫费。?

四、受委托的各级森检机构凭《申领植物检疫证书审批表》?和《植物检疫证书领取手册》直接到我办领取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ly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309条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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