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情加重后的待遇:1、工伤病情加重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2、如果医院可以确定病情加重是因工伤引起的,还可以申请因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如果确认成功就可以按工伤对待,如果鉴定部门经鉴定确认做出不属于因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那么就不能按工伤对待。
肇事车主赔钱后的工伤待遇
【新人疑问】
我单位一位员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对方主责。她住院加上在家休养,前后有四五个月的时间。现在这位员工上班后提出,她的这一受伤应算工伤,故要求公司为她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而我们老板认为,肇事车主已经赔了钱,公司就无需承担工伤责任了。另外,他还担心工伤费率等问题,总之不想替她申报工伤。于是这位员工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专家回答】
现依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你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同时也希望你能将这些法律规定向公司负责人交代清楚,请他慎重对待,依法办事。
第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职工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本市按国家规定统一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而所谓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哪些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
1.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马永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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